索引号 12320924MB0584341H/2014-07128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城管局 发文日期 2014--8--4
文号 射城管[2014]2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城市管理局工作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参照《射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城管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城市管理职能,努力建设履职尽责、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城管。
三、城管局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对县委和县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城管局各项工作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决策进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抓好落实。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
四、城管局按照重抓本级、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的作用,大力支持和促进镇区经济发展,及时给予各镇(区)政府(管委会)科学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六、城管局实行局长主持局全面工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分管机关的班子成员负责局的日常工作。
七、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班子全体会议议讨论决定。
八、领导班子成员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城管局进行外事活动。
九、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了解和掌握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的主要工作情况,定期召开分管条线工作例会,局属单位,机关各科室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局办公室及时提供重点工作情况和工作安排计划。
十、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单位、科室的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定、有关文件的规定,在本单位、科室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大局意识,确保政令畅通。单位之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十一、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局长及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协助领导同志筹划局主要工作和活动;协助领导同志协调镇(区)、部门之间的工作,处理突发性事件及重大事故;组织调查研究,向领导同志提供实际情况和决策性建议;组织起草、审核城管局文件和领导同志的各类文稿,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全面履行城市管理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并同步组织实施。参与县城区总体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的制订工作。
十四、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依法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重大城市管理活动进行把关。
(1)审核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申请;
(2)审核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包括灯光设施)的建设规划是否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 .
(3)审核各种功能的建筑物、住宅小区环卫设施建设规划,并参加竣工验收:
(4)参与审核县城区各类市场、停车场、车辆清洗场、公交和出租车停靠站点规划设置方案。
十五、负责城市户外广告、建筑亮化、生活垃圾、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车辆清洗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十七、依据县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的执法范围、区域集中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审批与管理县城区市容环境方面各类行政许可项目。
十八、宣传普及城市管理科学知识,提高公民城市意识,促进公民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十九、指导检查建制镇的集镇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容环卫城乡统筹工作的规划、指导。
二十、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指导督促工作。
二十一、承担县城区市场建设规划、农贸市场管理和亮化设施管理职能。
二十二、受委托管理和执行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机动车在快车道、慢车道以外区域乱停乱放问题,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局及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能,承担责任。
二十五、局及局属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局属单位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局办公室备案,由局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局领导报告。
二十六、提请城管局讨论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由局职能科室审查或组织起草,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也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起草,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起草单位和实施单位共同承办。规范性文件发布满2年,应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局职能科室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解释、监督工作。
二十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八、局及局属单位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加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九、城市管理发展规划、计划安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等重要事务和规范性文件、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局领导班子全体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局属单位、机关各科室提请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部门之间或镇(区)之间有不同意见的,由县政府研究协调。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三十一、局及局属单位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局务会议讨论重要事项,邀请局属单位、机关科室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十二、局及局属单位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妥善安排年度工作,分解落实年初明确的目标任务。局属单位、机关各科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领导班子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局督查科、局监察室要加强对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行政务公开
三十三、局及局属单位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公开流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庋,加强电子政议务建设,推进政府权力网上公开运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四、局领导班子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三十五、凡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城管局网站(页)、新闻发布会以及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六、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三十七、加强机关内部监督,局及局属单位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三十八、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处理问题,不断改进工作。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或向媒体反馈。
三十九、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同志及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四十、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落实、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完善会议制度
四十一、局实行领导班子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二、局领导班子全体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局长召集。局领导班子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部署城管局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讨论其他需要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的事项。
会议议题由局办公室主任征集,初审后交局长确定,局领导班子会议议论的议题,相关单位、科室事先必须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以书面的形式提请讨论。局领导班子全体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机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四十三、局务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局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机关全体人员组成,由局长召集。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讨论决定城管系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向县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审议通过城管局制定的重要规划、工作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听取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各单位工作;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通报和讨论决定城管局其他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四十四、专题会议由局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或局长、局领导班子成员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城管局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五、提请局领导班子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和局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提请局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经办公室主任或科室负责人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局分管领导或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四十六、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长召开的专题会议,须向局长请假。
局属单位和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局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是本单位、科室的一致意见。
四十七、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局办公室主任、局分管日常事务的班子成员审核后,由局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分管领导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须报分管日常事务的班子成员、局长审定。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局及各单位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对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局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
四十九、各单位向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均应以局名义由局长签发。除县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局及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登记办理,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
五十、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五十一、局及各单位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局领导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二、局发布的决定、命令,任免人员的文件,向上级的请示、报告,由局长签发、签署。
五十三、局文件由局办公室统一印发和管理。公文在送签前,先由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以局名义发文,经局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五十四、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文件质量。确需印发的文件,要注重思想性,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向镇(区)政府(管委会)发文和要求报文(“函’’除外)。各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印发的日常工作性文件、简报原则上不要向县政府报送;确需报送的由局办公室统一处理。
五十五、要提高公文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对局领导批办或局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县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组织会商,在1 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3个工作日内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属特殊重大事项或急办事项,以局领导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执行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局长同意。
五十七、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分管领导离盐出差、休假,应由本人事先报告局长。局属单位、机关科室负责人离盐外出,应由本人事先报告局长和分管领导,经同意后,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报局办公室。
局班子成员、局属单位及机关负责同志的办公、住宅及移动电话号码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局办公室备查。
五十八、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五十九、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二、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进和规范公务
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局属单位和服务对象的礼品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三、局领导班子成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四、局领导班子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和群众,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调研要贯彻从简原则,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迎送。
六十五、除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班子成员一般不出席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及其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剪彩、奠基等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的,相关单位应当事先制订会议(活动)计划,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相关领导批准。
六十六、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检查指导的新闻报道和外出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六十七、局机关和局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射阳县城市管理局工作规则》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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