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维护教育良好形象,县教育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了《射阳县教育局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处理意见》。各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通过召开教职工会议等方式,迅速将《处理意见》精神传达到全体教职工,并广泛宣传,争取广大学生家长的理解、支持。
二、切实加强家教管理。各学校要建立和落实治理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长效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有关规定制度,严格加强管理。组织教师作出不从事有偿家教、不违规办班补课的书面承诺,校长要代表全体教师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将《处理意见》和《学校公开承诺书》一并张贴到学校宣传栏。各学校要就禁止有偿家教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发一封《致学生家长的公开信》,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对照《处理意见》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清理整顿。
三、强化师德师风教育。要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学习优秀教师典型事迹,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引导教师做崇高师德的塑造者,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切实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争当人民满意的教师。
四、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县教育局近期将依照《处理办法》,组织开展全面检查,特别是对县城学校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明知故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顶风违纪的坚决严肃查处。
附件:《射阳县教育局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
射阳县教育局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省教工委《关于切实解决当前师德问题的通知》(苏教师〔2011〕17号)、《射阳县中小学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射阳县教育局师德师风建设“十项规定”》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处理意见:
一、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1.利用晚上、双休日、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在校内、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中等场所给学生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2.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获取报酬;
3.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并从中获取报酬;
4.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从事学科类教学、文化补习并从中获取报酬;
5.其他从事非学校组织或委派的教学行为并从中获利的。
另外,辅导3人(含3人)以下,且学生与教师有近亲属关系,有家长书面委托,并必须报学校备案。如不备案,一经查实,视同为有偿家教。
二、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处理
1.情节较轻的(辅导3人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2.情节较重的(辅导4—9人的),在评优、晋级、职称评聘、申报学科带头人等方面三年内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止发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的(指辅导10人以上的或当年内被查处两次的),在评优、晋级、职称评聘、申报学科带头人等方面三年内实行“一票否决”,已经取得“学科带头人”与“教学能手”称号的予以撤销,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停止发放,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是学校领导干部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异地交流,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三、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管理的责任追究
各学校要加强师德教育,引导教师爱岗敬业、廉洁从教,坚决禁止教师的有偿家教行为。对违规教师要及时严肃查处,处理结果报局监察室过堂备案。
各学校为本规定的执行主体,对因渎职失职、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给予学校校长相应的处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作不力,导致在职教师一再违反禁令的学校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同一所学校发生两例的,校长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当年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单项奖“一票否决”;查实两例以上的,校长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发放或全部扣发,并对校长实行诫勉谈话,直至组织处理。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对暂未收费的家教行为,一律按有偿家教论定。
2、对拒不配合县教育局纪委调查的,一律按有偿家教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处理。
3、在职教师以为学生提供食宿等名义谋利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4、本《处理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射教发〔2012〕4号《射阳县教育局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理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