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确保达到特殊人群管控全覆盖,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县司法局聘用的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包括司法协理员)。
第二条 考核实行等级制: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以百分为标准分,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5-94分为良好;考核得分在70-84分为合格;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条 考核重点包括拟适用社区服刑人员的调查评估、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控管理、风险评估、重新违法犯罪、档案台帐资料及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综合信息平台使用等方面。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分为基本职业守则考核、日常工作考核和督查督办考核。基本职业守则考核是指对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思想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核;日常工作考核是指对社会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的执行情况及工作落实情况等方面的考核;督查督办考核是指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对各镇区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措施、重点工作、重点人头的督查落实情况及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考核。
第五条 考核实行季度百分考核制,其中基本职业守则占20分、日常工作占50分、督查督办占30分。绩效兑现按每季度得分的百分比发放,基数为900元。
第六条 基本职业守则考核内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辞退:
连续10天及10天以上或年累计30天未从事社区矫正专职岗位工作的;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违反职业道德、徇私舞弊的;因工作失职对县局声誉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因工作失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扣10-20分:
对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迟报、瞒报、漏报的;因工作失职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的;因工作失职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受治安罚款或治安拘留的;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因上级单位专项检查、督查中发现问题的。
第七条 日常工作考核内容
1、熟练操作社区矫正综合管理系统、刑释解教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监管、系统维护及保密工作。操作过程中信息数据录入明显错误的1次扣5分,不及时的1次扣2分。发生泄密的1次扣10分,严重泄密的,除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理外,取消考核资格,直接视为不合格。
2、实施审前调查,配合做好假释前评估工作。每完成1例加3分,不按时办结的一例扣5分,每季最高加9分。
3、入矫、解矫工作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接收、宣告执行、矫正计划、矫正方案、工作档案、风险评估、审批执行等流程。入矫、解矫不符合规范程序的,缺漏流程的一项扣5分,工作缺项或不完善的有1项扣3分。
4、日常性监管措施按“日知其位、周闻其声、月见其人”的标准,有记录、留痕迹地落实好分级管理、定期报到、刑罚执行、教育管控、禁止令等措施,做好手机定位、走访、电话汇报、思想汇报、请销假、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基础性工作。活动缺项的一项扣5分,记录缺项的一项扣2分。
5、认真、及时、准确做好月报、季度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错报、迟报1次扣2分。
6、准时参加县局组织的各类会议、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未经允许缺席的一次扣5分。
第八条 督查督办工作考核内容
1、日常监管督查指日常专职社会工作者在位情况、服刑人员矫正情况、档案情况等等。视发现问题和及时处置情况扣分。如:在手机定位过程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出界现象,经查无正常请假手续的一次扣3分;
2、重点工作督查指时段性的重点工作按上级要求执行,视执行情况酌情扣分;
3、重点人头督查指对县局阶段性的重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存有推诿、执行不力的行为,发现一次扣5分;
4、交办事项督办指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未按期保质完成的,视完成情况扣5-10分。
第九条 经考核2次未达到良好标准的,不参加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予以诫免谈话,三次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加5-20分:
工作成绩突出被省市县通报表扬的或被评为先进的;宣传县社区矫正特色工作或工作措施的信息、调研文章在省市县级刊物上发表的;矫正个案或心理矫治个案被市级以上录用的。学历晋升一级或取得国家司法考试证书的。
本考核办法自2015年元月起执行,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季度例会上公布,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