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阳县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 11/ 14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15年11月14日

射阳县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河道管理和保护工作,规范农村河道管理行为,维护农村河道健康生命,保障农村河道清洁、引排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江苏省骨干河道日常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区域农村范围内骨干沟以上所有河道。
  第三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组织体系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公安、财政、环保、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委、海渔、城管、卫计委等部门组成的农村河道长效管护领导小组,并成立县农村河道“河长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推进工作。各镇区要成立相应的农村河道长效管护领导小组和农村河道“河长制”管理办公室,并明确每条农村河道(河段)的镇级河长。县内省级骨干河道实行“三级河长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担任“一级河长”,河道流经镇(区)镇长(主任)任“二级河长”,沿线村(居)负责人为“三级河长”;大中沟实行“一级河长制”,由各镇(区)镇长(主任)任“河长”;骨干沟由各村(居)负责人任“河长”。相关部门和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河道由所在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河长”。县、镇农村河道“河长制”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制度,安排管护资金,完善管护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农村河道管护责任制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河道长效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水利局是本县区域内河道管护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并牵头负责督查考核河道管护工作。
  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
  财政局负责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的下拨和使用管理。
  环保局负责监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
  国土局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项目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禁止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
  住建局牵头负责村庄整治方案审查指导工作,指导“康居乡村”建设;指导和推进“整治乱堆乱放”工作;牵头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验收。
  交通局负责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
  农委负责协助镇区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禁止在河道内从事禽类饲养和放牧行为。
  海渔局在服从河道防洪、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加强河道养殖、捕捞管理,强化渔政执法管理,加强对设置网箱养殖及渔罾、渔簖的执法。
  城管局负责向沟河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行为进行的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止沟河污染和阻塞工作。
  卫计委负责饮用水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工作,防止和控制因水源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发生和蔓延。
  县各有关部门对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并按照全县“清洁乡村”行动确定的分工安排,挂钩到对应镇区,负责挂钩镇区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第三章 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和管护标准

  第六条 农村河道的具体管护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水面、青坎、迎水坡、河堤及背水坡,无堤防的河道为水面、迎水坡、河口向外两侧各2米范围。交界河道按照县政府划定的各自的管护段进行管护。
  第七条 农村河道管护标准:
  (一)水面清洁。无水花生等有害植物,无漂浮物;
  (二)堤坡整洁。无垃圾,无乱建乱堆乱挖,无乱种乱垦;
  (三)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沉船,无坝埂。
  第八条 在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打井、挖坑、埋坟、放牧和损坏树木植被;
  (二)倾倒垃圾、畜禽粪便、农药,抛堆秸秆,排放油污等有毒有害物质,筑坝、扒翻种植,设置障碍物;
  (三)擅自取土、盖房、修建码头、堆放物料、埋设管道缆线、兴建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从事其他影响农村河道清洁畅通的活动。

第四章 农村河道巡查和管理

  第九条 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和现象,维护农村河道功能全面发挥和健康生态,应开展河道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农村河道日常巡查以沿堤岸线巡视为主、辅以水面巡查的方式进行。
镇村农村河道(河段)管理人员对所管河道每周进行全线巡查不少于2次,对城区段、涉河建设项目集中段、主要险工患段等重要河段每两天巡查不少于1次。台风、洪水、地震等特殊时期,应根据需要增加巡查次数。
“河长”对责任河道(河段)巡查、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县农村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对县境内河道(河段)日常巡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重点河段每月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农村河道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查”水面是否清洁,有无有害水生植物、漂浮物和污水超标准排放;
  “二查”堤坡是否整洁,有无垃圾、乱建乱堆乱挖和乱种乱垦;是否出现塌陷、裂缝等损坏现象;
  “三查”河道是否畅通,有无行水障碍物、沉船和坝埂;
  “四查”设施是否完好,河道各类警示标识、管护标牌、建筑物是否完好。
  第十二条 农村河道日常巡查要落实巡查人员责任制。巡查人员要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参考格式详见附表1),记录内容要清晰、详实、准确、规范。每月5日前,各镇区需将上个月巡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巡查报告内容要包括本月巡查范围、巡查方式、巡查次数、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以及相关建议等。
  第十三条 各镇区要严格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各类涉河违法行为和现象。
  第十四条 各镇区要选用热爱管理工作、责任心强、有管理能力的人员承担河道管护工作,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护协议的内容要包括管护范围、管护标准、管护要求、管护报酬、管护起讫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农村河道管护必须设立管护责任牌,明确河道名称、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标准、河长姓名、管护责任人员、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五章 农村河道管护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河道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县政府将定期对各镇区的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农村河道管理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农村河道“河长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详细考核内容见附件:《射阳县农村河道长效管护考核细则》)
  第十七条 “河长”要加强对责任河道的检查和督促,镇区农村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河道长效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常态化机制,对所挂钩镇区的河道长效管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每月的30日前必须将检查和指导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至“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及镇区农村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要按照检查或考核提出的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不断提高农村河道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经县领导审定的考核结果拨付年度长效管护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对考核获得不合格等次的镇区,将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农村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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