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食药监综〔2015〕2号
全县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
现将《射阳县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射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射阳县教育局
射阳县卫生局
2015年2月3日
射阳县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
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规范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诊疗行为,提高药品质量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我县广大中小学生以及儿童群体用药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格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资格准入、诊疗行为和药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加强药品安全管理。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管理的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射阳县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黄雪峰同志任组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和县卫生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器械监督管理科,具体负责该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
三、工作重点
1、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的基本内容和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管理的重大现实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药品安全责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的药品购进和保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资格准入和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县教育局负责配合对学生群体开展健康知识、安全用药知识的科普宣传,配合做好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诊疗、药品安全责任的落实与追究。
2、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中小学、幼儿园是本单位药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是药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所设置的卫生室相关从业人员是药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中小学和幼儿园设置卫生室开展诊疗活动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向卫生部门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不得配备和使用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或配送药品。
3、迅速开展自查整改。全县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要对照《江苏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要点》,逐项逐条进行自查自纠,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并于2月底之前完成自查整改。3月份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卫生部门将联合对全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期间,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或配置使用药品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医务室,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符合卫生室设置标准的,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予以依法查处。
4、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应严格按照核定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配备使用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要点》(见附件1)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加强药品安全管理。
5、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在县政府领导下,建立完善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的监管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注重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经常性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依法组织查处;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月1日——1月20日)
召开全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负责人会议传达学习省、市关于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管理的有关精神,动员部署整治工作,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管理的重大现实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二)自查自纠阶段(1月21——2月28日)
各中小学和幼儿园对所设置的卫生室进行自查自纠,于2015年2月底之前完成自查整改并上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查表见附件2)
(三)集中检查及总结阶段(3月1日——4月30日)
2015年3月份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卫生部门等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表见附2);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开展诊疗活动,或配备使用药品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应依法予以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符合卫生室设置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对联合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1.江苏省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要点
2. 射阳县中小学和幼儿园卫生室药品安全管理情况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