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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深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推进投资便利化,创造更加开放的投资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开放型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苏发〔2014〕18号)精神和《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江苏目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1、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其核准范围、权限按照《江苏目录》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核准程序按《江苏省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3、《江苏目录》规定范围以外外商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制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属地化管理,由市、县(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备案。 4、实行备案制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备案程序按《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申报材料按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要求提供基本信息,并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5、予以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形。 变更备案的程序比照《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予以备案的项目若变更后属于核准管理范围的,应按核准程序办理。 6、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准予备案之日起计算。 三、其他 7、外商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8、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切实履行职责,改进项目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外商投资项目信息统计制度,及时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文件的抄送及项目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9、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委下发的《关于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外资发〔2014〕165号)予以废止。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