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共有产权安置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
射阳县共有产权安置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共有产权安置住房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共有产权安置住房的供应、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共有产权房),是指安置户与安置房拥有人按各自所占面积构成共有产权、具有保障性质的安置住房。
第二章 产权比例和价格
第四条 共有产权房的产权比例根据共有产权人各自所占的面积确定。
第五条 共有产权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县物价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共有产权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县物价主管部门应加强成本监审,确保质价相符。
第三章 准入和退出
第六条 共有产权房的准入条件是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具有低保户资格或其合法征收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
第七条 共有产权房由产权共有人双方共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所需契税、专项维修资金等,由双方按产权占比分担。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共有产权房”及其份额占比。
第八条 产权共有人可以退出共有产权。
产权共有人可以分期购买对方产权,在3年内(以签订购房合同日期为准)购买的,按原共有产权房的价格;3年以后5年以内购买的,按原价加第4年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5年以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房屋装饰装修费用另行评估确定。共有产权房形成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安置户负责房屋的日常管理及物管费用,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条 安置户须向共有产权人交纳租金,租金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共有产权人确权的面积)10元。
第十一条 安置户对其共有产权房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出售、抵押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共有产权人应定期检查、核实,一经发现,一律按原价收回产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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