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居(村)、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做好我镇2015年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省相关文件要求。确保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实施,现将《射阳县2015年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射阳县黄沙港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射阳县2015年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
根据《江苏省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和《江苏省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年度目标
(一)总体思路: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继续实行直补政策,并根据各镇区稻麦种植面积、农机具保有量、联耕联种推进情况,切块下达省级补助资金指标至镇区包干使用。各镇区必须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补助对象。
(二)年度目标:按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文件要求,全县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为稻麦种植面积的50%以上,并保证还田作业质量。
二、实施范围、补助对象
(一)实施范围:省级作业补助覆盖全县所有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的镇区,由各镇区自愿申报,自行负责秸秆机械化还田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补助对象:省级作业补助实行定额补助,直接补助到按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实际种植户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补助对象由各镇区自行认定,以村(居)为单位进行统一,不得重复补贴,优先保证实行联耕联种的田块。
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应在我县注册,配备必要的秸秆还田机械,大中型拖拉机功率应在75马力以上并配套相应的秸秆还田机械,如:秸秆粉碎机、旋耕机、水田埋茬还田机、反转灭茬还田机或机引犁等;补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整村推进还田作业、作业费用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付(附作业清册),向农户收取作业费用的同时须扣除补助金额;参加作业的农机需经农机监理部门检验合格、持有双证并参加年检年审。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
(一)补助标准: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按照25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各镇区可根据财力增加补助。
(二)资金管理:补助资金指标切块下达至各镇区,根据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下达2015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5〕44号)的要求,由镇区包干使用。县、镇财政要保证必要的组织保障经费,用于技术培训、政策宣传、作业组织、示范推广、汇总公示、档案管理、第三方核查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确保全县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顺利开展。
四、操作程序
坚持规范操作,按照“村级申报、镇区核查、县级结算”的要求组织实施。由村(居)民委员会依照自愿原则申报作业补助面积,所申报实施作业田块按要求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经镇级核查验收、县级第三方核查和省级第三方抽查认定后,由县财政局直接结算至补贴对象。
(一)村(居)申报
实施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村(居)自愿组织申报,分组填写《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报表》(表格附后),附详细作业平面图(平面图须详细标注四址范围,并细化到组),2015年6月1日前签字确认交镇区农技中心汇总备查。
(二)镇(区)核查验收
作业结束后,由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核查验收,查实际作业面积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作业质量是否符合县农委发布的作业标准,由镇(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村级公示7天以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改正后要再公示。经镇级核查确认后,由镇区统一分村(居)填报《2015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发放清册》,上报时间夏季于7月10日(秋季于11月10日)前。
(三)县级审核公示
1、县农委、县财政局根据镇(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2015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发放清册》对作业面积和补助资金进行汇总。
2、县农委和县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采取现场核查与事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作业补贴面积的30%,并覆盖所有实施村居。第三方核查结束后,夏季于8月10日、秋季于12月10日前,向县农委和县财政局提交相应核查报告。
3、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对第三方核查结果按5%比例进行抽查,将作业面积、补助金额、补助对象等内容在射阳政务网进行公示,并将生成的有关材料分类归档保存。
五、补助执行时间
县级考核确认后,县财政局于8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分二次将补助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机服务组织和单位提供单位对公账号,农机户、实际种植者提供“一折通”号)。
六、工作职责
(一)村(居)民委员会
统筹本村(居)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宣传贯彻秸秆还田补助政策、作业路线、作业标准,协调还田作业机具,监管还田作业质量,推进还田工作开展。负责本村(居)范围内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申报工作,组织秸秆还田补贴自查并协助做好上级秸秆还田作业补贴核查。
(二)镇(区)政府(管委会)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镇区农技中心、财政所共同做好秸秆机械化还田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镇区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核查与监管工作。
1、镇(区)农技中心
制定镇区年度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发放作业技术规范和《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申报表》,统筹协调作业任务,组织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及时收集整理村(居)上报的图表资料,按镇(区)政府(管委会)要求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镇级核查监管工作,按时上报相关材料。做好作业质量监督及具体投诉处理。
2、镇(区)财政所
开展政策宣传,参与制定镇(区)年度实施方案和核查监管,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开展必需的政策宣传、技术服务、示范推广、汇总公示、核查监管、档案管理等费用。
(三)县相关部门
1、县农委
(1)编制年度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方案;
(2)指导镇(区)政府做好秸秆机械化还田具体实施工作;
(3)宣传贯彻适合当地的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作业标准及机具配备要求,提升作业质量监管水平;
(4)汇总镇(区)上报的作业信息资料,会同财政部门按政府要求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并按一定比例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5)信息数据网上上报,建立材料信息档案。做好工作总结和绩效考核;
(6)设立作业补助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协调做好投诉处理;
(7)在县级政务平台上对作业面积和补助资金进行网上公示。
2、县财政局
(1)会同县级农业部门制定作业补助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做好补助政策宣传;
(2)负责补助资金监管;
(3)会同县级农业部门按政府要求组织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并按一定比例对第三方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4)按规定时间要求拨付作业补助资金,并于次日告知县级农业部门;
(5)安排必要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开展必需的政策宣传、技术服务、示范推广、汇总公示、第三方核查、档案管理等费用。
3、其他部门
县发改、财政、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共同做好秸秆还田实施计划、田间管理、环境评价等工作。
(四)补助对象
1、严格按规定的作业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进行作业。
2、按申报程序,如实规范申请补助资金。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在两年内取消作业补助资格。
3、主动接受财政、农机以及第三方等单位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