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以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以及省市主管部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2015年9月15日至10月底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检查用工人数相对集中的民办医院和学校、幼儿园、各类培训机构等。
二、专项检查内容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工资及加班工资支付和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集中检查的方法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9月15日至25日)。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宣传劳动合同新法新规以及《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制定和完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用工台账(如劳动合同、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作卡、工资支付凭证等),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定期公示参保情况,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11月1日起为12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元)等。各单位自查中发现问题的,要迅速纠正,及时整改,将自查情况填写《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在9月25日前报县劳动监察大队。
2、执法检查阶段(2015年9月26日至10月30日)。人社局组织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进行检查。通过职工个别访谈、查阅用工台账、查看内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公示等形式,对各民办非企业单位逐户检查与指导。检查中,对存在的不足能当场予以纠正的,要求当即纠正;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应予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对违法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和处罚,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涉案单位列为重点劳动监察对象。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监察中队)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配合做好辖区内被检查单位的自查自纠和执法检查工作;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查漏补缺,规范用工管理,要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将自查表报送县劳动监察大队,并配合做好执法检查工作。
联系地址:合德镇解放西路16号(双龙兴村南大门路南)
联 系 人:印春林 邮箱:sy82312244@163.com
联系电话: 69688558 传真:82332244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5日
附件一:用人单位需建立的用工台账目录:
1、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后);
3、职工花名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岗位、参加工作时间等);
4、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5、2014年7月份以来的职工考勤资料和职工工资发放表;
6、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7、劳动用工方面规章制度文本;
8、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
附件二:《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表(民办非企业单位)》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监察支队,县政府办。
劳动用工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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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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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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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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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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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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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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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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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工
总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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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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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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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签订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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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参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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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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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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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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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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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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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水平
及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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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总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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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人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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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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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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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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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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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用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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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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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押金保证金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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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填报内容真实,并有书面材料备查;如有虚报瞒报行为,我单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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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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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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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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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在9月25日前报射阳县劳动监察大队(地址合德镇解放西路16号,联系电话 69688558 传真:82332244),可以电子档或传真形式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