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工伤保险事故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了提高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管理水平,强化经办机构对工伤事故的跟踪和服务,确保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及时了解工伤保险政策,规范工伤医疗救治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和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关于建立工伤保险事故备案制度的通知》(盐社险〔201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亡)职业病事故或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等疑似工伤情形的,参保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2、用人单位在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工伤保险事故备案表》,如实填写伤亡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地点、经过、伤亡人员情况、医疗救治医院等基本情况,提交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遇节假日顺延。
3、全县工伤事故备案电话为:0515-69221308;
4、如参保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申报工伤待遇时,需书面说明未能及时上报的原因并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可后,经办机构方予受理。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工伤事故备案表》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1日
职 工 事 故 备 案 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章) 联系电话: 编号:
|
事故发生时间(月/日/时) |
|
备案日期 |
|
|
|||||||||||||||||
|
伤(亡)人数 |
|
急救医院 |
|
门诊/住院 |
|
|
|||||||||||||||
|
转诊医院 |
|
科室 |
|
|
|||||||||||||||||
|
事故类型 |
生产事故 |
|
上下班交通事故 |
|
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 |
|
|||||||||||||||
|
事故发生地点 |
|
|
|||||||||||||||||||
|
事故经过:
|
|
||||||||||||||||||||
|
职工伤(亡)基本情况 |
|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年龄 |
工种 |
伤(亡)情况 |
受伤部位 |
|
||||||||||||||
|
|
|
|
|
|
|
|
|
||||||||||||||
|
现场证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电话: |
|
||||||||||||||||||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经办人: 复核人:
年 月 日 |
|
|||||||||||||||||||
|
用人单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递交《职工事故备案表》的同时,必须在事故发生30日之内向县人社部门申报工伤;事故发生已超过30日且在一年之内,则由单位工会或个人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为劳动者申请工伤的,如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单位应当承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实际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注:一、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日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
二、此表一式三联:①县人社部门留存②经办机构留存③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