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县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停车人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物业类型、专有权益、管理服务成本等因素计收。
1、利用住宅小区内的共用部分设置机动车停放地服务收费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服务合同中约定,方可开展停车服务收费工作。标准为:地面每月每辆最高50元,地下每月每辆最高40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按照前面规定三七分成规定使用。
2、业主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可按不超过共用部分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地服务收费标准最高50%收取。但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收取停车位(库)物业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3、经有关部门确认,开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拥有专有权的停车位(库)可用于出租,可向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收取不超过每月每辆150元的租金。服务费用从租金中提取,提取标准由出租人与物业服务人按合同协商确定,不得再向承租人收取费用。
4、小区内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不超过2元/次.辆标准收取,不满2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连续停放2-4小时的按一次计费,超过4小时的,每4小时计费一次。
5、进入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托运垃圾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向县物价局和住建局申请具体收费标准。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要求,在收费地点、停车场地入口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计费单位、车辆类型、免费停放时间、价格举报电话12358、射阳县物价局监制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执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帐册,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价格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行为的管理和上缴费用的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停车服务收费或者提高标准收取停车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以上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期限为叁年。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