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我镇经济发展的实际,现将《2016年度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千秋镇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射阳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通知》(射发〔2011〕3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各村(居)、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取消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村(居)、部门、单位当年综合性荣誉称号及以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指标为主要考核内容的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取消被否决村(居)、部门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责任人评优评先、晋职晋级以及担任社会荣誉和社会职务的资格,取消或建议取消被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的社会荣誉和社会职务。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票否决”。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工作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镇安监站具体负责。
第二章 否决条件
第六条 各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村(居)、部门和单位,在规定考核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镇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发生死亡一人或一次3人以上重伤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生产安全事故、重伤累计2人以上的;
(三)发生一次3人以上急性工业中毒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急性工业中毒累计达2人以上,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发生安全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的;
(六)渡口、桥梁、水上运输建筑施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以上事故的;
(七)挂牌事故隐患到期未整改到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存有重大隐患的,没有按规定要求治理的;
(八)打非不力,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建设企业(单位)存在,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九)因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基础工作不达标,年终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
(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否决程序
第七条 镇安监站(镇安委办)根据对村(居)、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以及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调查,提出实施“一票否决”的建议,经镇安全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镇党委、政府决定。
第八条 镇安监站(镇安委办)根据镇党委、政府的决定,制发否决通知书。否决通知书送达被否决单位和个人,同时抄送镇组织、人事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否决。
第九条 被否决的村(居)、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否决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否决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镇党委、政府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应认真排查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切实落实整改,并适时向镇安监站(镇安委办)提出整改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负责评优评先、晋职晋级的部门应当将拟表彰奖励或晋职晋级的方案送镇安监站(镇安委办)审查把关,未经审查的方案,镇党委、政府不予受理审批。督查发现应予“一票否决”事项未实施到位的,镇安监站(镇安委会)应当要求重新审查,取消有关荣誉称号或晋职晋级资格。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一票否决”,不因其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变动。否决领导干部晋职晋级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的否决期限为自否决决定之日起一年,存在问题超过一年整改到位的,自整改验收合格之日起解除否决期限。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中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镇纪委和镇安监站(镇安委办)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镇安监站会同镇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起实施。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