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林业局《关于下达2015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通知》(苏财农[2014]213号)精神,现将2015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下达给各有关单位,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基金主要用于补助我县省级生态公益林管护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计102.13万元,补助标准为每亩23.75元,其中对管护者购买劳务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补助标准的50%。县农委建立省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国有林场、村镇集体、集体林场及公益林管护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省级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二、各单位要以划定的省级公益林小班地段、面积为依据,按《江苏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7]229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生态效益的管护工作任务落实到小班地块和每一个责任人。县农委及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县农委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以及其他行业和个人(以下称管护单位和个人)等签定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附件2)。管护单位要与林农或承包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附件3)。
三、管护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合同执行一年期满后,县农委和财政局组织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获得劳务费或管护费的人员名单、金额及管护任务的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劳务费或管护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管护费,并终止合同。
四、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管护支出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支出比例不得低于管护支出的50%)、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县农委对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要及时进行检查、统计、上报。县财政局和县农委加强对省级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省级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各有关单位要开出有效票据,并附2015年省级生态公益林管护支出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管护合同、劳务及管护完成绩效总结报告、管护任务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公示资料等相关手续,到县农委财务科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管护支出中人员工资劳务直接发放到个人手里,确保兑现。
附件1:2015年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分配表
附件2: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A)
附件3: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B)
附件4:《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射阳县财政局 射阳县农业委员
2016年5月26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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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2015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补助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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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补助面积 |
补助标准 |
补助金额 |
|
|
|
43002 |
23.75 |
1021300 |
|
1 |
特庸镇农技推广中心 |
692 |
23.75 |
16435 |
|
2 |
千秋镇农技推广中心 |
1476 |
23.75 |
35055 |
|
3 |
临海镇农技推广中心 |
1129 |
23.75 |
26814 |
|
4 |
射阳县黄沙港林场 |
9078 |
23.75 |
215603 |
|
5 |
射阳县果林场 |
722 |
23.75 |
17148 |
|
6 |
射阳县种牛场 |
626 |
23.75 |
14867 |
|
7 |
射阳县海堤管理所 |
23765 |
23.75 |
564419 |
|
8 |
盐城市西潮河闸管所 |
423 |
23.75 |
10046 |
|
9 |
射阳县利民河地区涵闸管理所 |
60 |
23.75 |
1425 |
|
10 |
射阳县运棉河地区涵闸管理所 |
123 |
23.75 |
2924 |
|
11 |
盐城市射阳河闸管所 |
940 |
23.75 |
22325 |
|
12 |
射阳县大喇叭垦区堤闸管理所 |
834 |
23.75 |
19807 |
|
13 |
射阳县五岸灌区供排水管理中心 |
1247 |
23.75 |
29616 |
|
14 |
黄沙港镇农技推广中心 |
1686 |
23.75 |
40042 |
|
15 |
盐城市新洋港闸管所 |
201 |
23.75 |
4773 |
附件2:
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A)
编号:
甲方:林业主管部门
乙方:管护单位(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经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达成下列条款: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 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管护。四至界限为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管护区域包括 村(林班、小班),分别是: 村(林班、小班) 亩, 村(林班、小班) 亩,……(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明确管护要求。
2.及时向乙方支付省级以上补偿基金,标准为 元/亩·年,全年总额 元。
3.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4.对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管护义务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对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扣减乙方省级以上补偿基金;对乱砍滥伐、滥捕乱猎、侵占林地情况严重的,甲方可终止此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相应责任。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依法组织人员对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管护,加强对管护人员上山巡查管护的督查。
2.建立健全重点公益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盗砍滥伐、乱捕滥猎和侵占林地的防范机制,有效预防、发现、扑救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域内火灾,并及时报告;监测林业有害生物,发现后及时上报和治理,保证管护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不受破坏,无滥捕滥猎现象。
3.严格执行《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有关部门对重点公益林管护和管护支出使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甲方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有获得管护支出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解决。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B)
编号:
聘用方(甲方) (重点公益林管护单位)
被聘用方(乙方) (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
为切实加强重点公益林管护,甲乙双方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公益林管理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重点公益林管护事宜签订此合同。
一、管护区域与面积
甲方将位于 县 乡 村,小地名为 的 亩重点公益林委托(承包)给乙方进行管护。管护责任区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
西至: ;北至: ;
管护责任区包括: 村( 林班 小班),分别是:
村( 林班 小班),面积 亩,生态区位为 ;
村( 林班 小班),面积 亩,生态区位为 ;
村( 林班 小班),面积 亩,生态区位为 ;
村( 林班 小班),面积 亩,生态区位为 ;
(具体情况详见附图)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领导、协调、指导乙方的工作和培训乙方;为乙方提供工作所需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依据。
2、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对不称职的专职管护人员有权解聘。
3、向乙方指明管护区域、面积、四至界限、生态区位及地类,明确管护责任和要求。
4、对乙方逐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预支当月全额管护劳务费的70%。年终考核结束,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终止合同,并保留追偿预支劳务费或补偿费的权利。
5、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较好,成绩显著的管护人员进行奖励。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对管护责任区内的重点公益林进行巡查,负责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一切行为。
2、认真学习重点公益林管护的相关政策、条例、办法等。
3、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4、对管护责任区内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乱砍滥伐、偷砍盗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开山炸石、开矿采沙、乱捕滥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组织补救和制止并向甲方报告情况。
5、准确掌握管护责任区的四至界限,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做好每日巡护记录。
6、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内有破坏重点公益林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甲方。
7、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8、根据甲方月考核结果经乙方本人签名或签章预支当月全额管护劳务费的70%。年终考核结束,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有获得全额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合同的权利。
四、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外,甲乙双方不能无故提前终止合同。若确需终止的,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并经对方同意。
4、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的争议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聘用方(甲方): (公章) 被聘用方(乙方):(签名)
负责人: (签名) 县 乡 村专职管护人
年 月 日
附件4:
江苏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重点公益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江苏省生态公益林管理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省级补偿基金”)。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省级以上(含国家级,下同)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补助。使用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级财政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地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补助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补助的配套。
第四条 省级补偿基金补偿范围是经国家和省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和对象
第五条 省级补偿基金补助标准根据省级财政的财力,由当年预算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级重点公益林补偿标准低于省级补偿标准的,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补足。省级补偿基金中95%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以下简称管护支出);5%用于省级组织开展的省级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以下简称省控支出)。
第六条 省级补偿基金的补助对象,按资金的不同用途、林权权属和经营管理主体不同确定。
(一)管护支出的补助对象
林农个人所有或投资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助对象为相应的个人。管护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国家、集体所有或投资经营管理的公益林,补助对象为相应的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乡(镇)、村集体、集体林场等集体单位及其根据管护合同确定的管护人员。管护支出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支出比例不得低于管护支出的50%)、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省控支出的补助对象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七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核定获得管护支出的人员数,管护支出实行定额管理,对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安排不得搞平均分配。管护任务视地形地块而定,原则上每300亩核定1名专门管护人员,不足300亩的零星公益林地块,可据实核定1名专门管护人员。
第八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为保护、管理重点公益林所需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等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之前提出当年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并经市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上报的内容包括:省级补偿基金申请报告、森林防火计划、当年林区道路维护计划、上年度省级补偿基金支出使用情况(见附件1)、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总结等。
第十条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面积及当年补助标准,将省级补偿基金的管护支出下达市、县。省控支出实行项目管理,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重点公益林建设管理需要提出项目安排方案,报经省财政厅审定后安排。
第十一条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省级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拨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有条件的应在金融部门建卡,将管护支出直接发放到个人手里,确保兑现。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省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省级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林业主管部门要与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和集体林场以及其他行业和个人(以下称管护单位和个人)等签定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附件3)。管护单位要与林农或承包人签订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附件4)。
第十三条 管护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合同执行一年期满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获得劳务费或管护费的人员名单、金额及管护任务的完成情况张榜公布,由所在单位或集体考核,群众评议,对符合合同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劳务费或管护费,并续签合同。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管护费,并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切块下达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对上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森林资源消长、林地征占用、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林业病虫害发生及控制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15日之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林业局(附件2),并抄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在各市核查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省级以上重点公益林被征占用或已无法恢复的重点公益林,省财政将从下年度停拨省级补偿基金,相应调整用于其他已经区划界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或省级重点公益林。
第十七条 违反重点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监管不力造成重点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按面积直接扣减其下年度省级补偿基金,并责令其纠正或采取补救性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省级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局印发的《江苏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5]255号、苏林计[2005]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