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0139338W/2016-13128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6-07-15
文号 射价费字〔2016〕7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射阳县物价局 射阳县财政局关于公布《射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止2016年6月)》的通知

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们重新编制了《2016年射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并公布全县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有权部门批准,我县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2016年7月1日起,我县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2016年7月1日以后国家、省批准立项、取消和调整的收费项目,或市县压降的收费项目,按其文件规定执行,并按规定报县物价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公布。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三、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及标准,是各部门、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共同执行的项目和标准,但不得重复收取。

四、收费单位对本目录公布的项目、标准、依据等认为有遗漏或错误,应及时报县物价局、财政局,经确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本《收费目录》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射阳县物价局、射阳县财政局2015年公布的《射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废止。

附件: 1、2016年射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止2016年6月)

         2、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3、射阳县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止2016年6月)

 

 

            射阳县物价局               射阳县财政局

                               2016年7月15日

 

附件1 

射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地方)
(截止2016年6月)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及说明

收费依据

物价

1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证收费

 

 

民事行政诉讼、行政执法、仲裁案件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标准,鉴证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750元;1-10万的,1000元;其余按鉴定金额的1.4%—0.04%分档费率累进制计费;机动车、船舶事故损失和因火灾损失财产的鉴证,可以按鉴证标的额的5%计费;刑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鉴证标的额的5%结算;上述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协商确定。价格认证由双方协商议定。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收费按苏价费〔2008〕153号、苏财综〔2008〕34号的70%执行。

苏价费〔2008〕153号

苏财综〔2008〕34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09〕45号

苏价费〔2010〕73号

教育

2

 

一、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

元/生.月 

200到280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由市、县批准;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批准。


苏价规〔2012〕2号

射价费字〔2012〕9号      

射价费字〔2010〕20号

3

 

二、义务教育收费

 

 

 

 

 

住宿费

元/生.期

200到250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收,民办学校按前标准收费

盐市价发〔2005〕33号
苏价费〔2008〕288号

苏价费〔2010〕336号

4

 

三、公办普通高中收费

 

 

取消毕业班补课费收费项目

苏价费〔2009〕301号

 

(1)学费

 

 

 

苏价费〔2000〕167号
苏价费〔2007〕247号
盐市价发〔2007〕152号

 

省重点高中,四星级、三星级

元/生.期

800

 

 

市重点高中,二星级

元/生.期

600

 

 

一般高中,二星级以下(不含二星级)

元/生.期

450

 

 

(3)寄宿生住宿费

元/生学期

200

 

苏价费〔2000〕167号
苏价费〔2007〕247号
苏价费〔2010〕336号
苏价综〔2008〕303号

 

5

 

四、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

 

 

包括: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

 

 

(一)职业高中收费

 

 

 

 

 

(1)学费

 

我县免收

 

苏价费〔2000〕228号
盐市价发〔2000〕130号

 

文科类

元/生.期

800

我县免收

 

理科类

元/生.期

900

我县免收

 

艺术类

元/生.期

1000

我县免收

 

省重点职业高中学费

 

 

 

 

文科类

元/生.期

1000

我县免收

 

理科类

元/生.期

1100

我县免收

 

艺术类

元/生.期

1200

我县免收

 

(2)住宿费

元/生.期

180

 

苏价费〔2000〕228号
盐市价发〔2000〕130号
苏价费〔2007〕270号

 

(4)实习材料费

元/生.期

 

农林30元,文科50元,理科80元。特殊专业实习材料费按文件规定执行

盐市价发〔2000〕130号

 

 

(二)中等专业学校

 

 

 

苏财规(2012)36号

 

 

 

 住宿费

元/学年

400

 

 

 

 

(三)中专校举办的夜中专、函授收费

元/学年

1000-3500

 

 

 

 

(四)电视中专校收费

元/学年

2100-3100

 

 

 

 

(五)中专校举办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后两年的收费 

元/学年.生

2200-6800

 

苏价费(2014)136号

6

 

五、考试收费

 

 

 

 

 

(一)教师资格考试收费

 

 

笔试费(含机考)每人每科52元,面试费每人每次135元,《教师资格证书》免费

苏价费函〔2013〕 1号

苏价费函〔2014〕25号

 

(二)招生考试收费

 

 

 

 

 

(1)普通高中招生报名、考试收费

 

 

对毕业考试与开学考试实行同一试卷的,对未填报开学志愿的学生不得收取;面向全省进行高中单独招生的学校按同标准执行。

苏价费〔2005〕110号
苏价费〔2008〕128号

 

报名费

元/人

12

 

 

 

考试费

元/门

9

含体育考试,总门数不超过7门

 

(2)中专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招初中生

 

 

报名费12元/生,考试费9元/门

苏价费〔2001〕141号
苏价费〔2005〕110号

 

招高中生

 

 

报名费20元/生,考试费24元/门

苏价费〔2000〕97号
苏价费〔2003〕134号

 

(3)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入学考试的,可以收取考试费。

苏价费〔2007〕153号
苏价费〔2007〕423号
苏价费函〔2010〕56号

 

报名费

元/人

20

仅指高考统考科目和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报名

 

 

考试费

元/门

26

学业水平测试必选科目考试技术课程(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20元,其他科目每门15元(共4门)。

 

(4)普通高校考生体检费

元/生

20

含招收高中毕业的中专学校体检费,不包括肝功检查

苏教财〔2000〕23号
苏价费〔2000〕97号

 

招生艺术、体育加试费

 

 

参加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需要统一加试艺术、体育的,报名费20元/生,考试费60元/生。

苏价费〔2007〕423号
苏财综〔2007〕92号
苏教财〔2007〕89号

 

(四)新教师录用招考考试费

元/人

90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招考新教师时收取

苏财综〔2003〕84号
苏价费函〔2003〕91号

公安

7 

 

证照费

 

 

 

 

 

 

(一)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1)户口簿

 

 

 

 

 

户口簿工本费

元/簿

6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苏财综〔2013〕1号

 

更换人造革封面

元/本

3

 

苏价费〔2002〕224号

苏财综〔2002〕90号

 

更换首页

元/张

1

 

 

更换内页

元/张

0.5

 

 

(2)户口迁移证件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本市城区内迁入一次性收费

元/次

1

办理出生以及变更更正不得收费

 

户口迁移证及打印工本费

元/张

2

 

苏价费〔2002〕224号
苏财综〔2002〕90号

苏财综〔2013〕1号
 

 

户口准迁证及打印工本费

元/证

2

 

(3)船舶户口簿工本费

元/本

6.2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

 

 

(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农村五保户、贫困户、特困户、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残疾人免收。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减半收取。不得收取快证费、加急费。

苏价费〔2004〕159号
苏价费函〔2005〕206号
苏财综〔2007〕45号
苏价费〔2007〕159号  苏政发〔2015〕119号

 

工本费

元/证

20

 

丢失补领、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

元/证

20

 

临时身份证

元/证

10

 

(三)流动人口居住证补(换)证工本费

元/证

20

首次发证免费,丢失或损坏补(换)证的,20元/张

苏价费〔2014〕93号

 

 

(四)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号牌工本费中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苏价费〔2002〕224号
苏价费〔2004〕478号

 

(1)号牌

 

 

 

 

汽车

元/副

100

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挂车

元/副

50

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摩托车号牌(反光)

元/副

70

不反光5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

元/副

40

不反光25元

 

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

元/张

5

 

 

补发机动车号牌

 

 

按上述标准收取,不加倍。

苏价费〔2002〕224号
苏财综〔2002〕90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元/个

1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收取。

 

(3)号牌架(铁质)

元/只

5

含安装费

 

号牌架(铝合金)

元/只

10

含安装费

 

(五)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元/本

15

临时行驶证10元/本。包括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塑封费用

 

(六)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元/证

10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苏价费〔2004〕478号
苏财综〔2004〕164号

 

(七)驾驶证工本费

元/证

10

包括学习驾驶证、驾驶证、教练员证

 

 

(八)船民证、船舶户牌证件费

 

 

 

苏价费〔2002〕224号
苏财综〔2002〕90号
苏价费〔1997〕206号
苏价费〔2003〕311号
苏财综〔2013〕1号

盐减负〔2015〕1号

 

船民证、临时船民证

元/证

5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船舶户牌工本费

元/块

60

暂停征收

 

(九)自行车(电动助力车)号牌费

元/套

8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苏价费〔2002〕224号
苏财综〔2002〕90号
苏价费〔2003〕311号  苏政发〔2015〕119号

8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元/辆次

70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苏价费〔2013〕332号

9

 

考试考务费

 

 

 

 

 

(1)驾驶许可考试费

 

 

科目二和科目三中路考可以免费补考一次,科目三中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补考不另行收费

苏价费〔2013〕52号

 

科目一

元/次

30

 

 

科目二

元/次

140

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减半

 

科目三

元/次

90

三轮机动车、摩托车减半

10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

元/期

100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09〕45号    苏政发〔2015〕119号

民政

11

 

收养证工本费

元/证

10

 2015年11月1日起停止征收

苏政发[2015]119号

 

收养登记调查费

元/件

220

 2015年11月1日起停止征收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元/件

100

 

2015年11月1日起停止征收

 

价费字〔1992〕349号

12

 

殡葬服务收费

 

 

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苏民事[2010]25号文件规定,对本地户籍的9类对象免收基本丧葬服务费。

价费字〔1992〕249号
苏价综〔2002〕214号
财预〔2009〕79号

 

火化费

 

 

高档拣灰炉收费标准为880元/具,普通平板炉收费标准为500元/具。(暂按现文件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3

 

一、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首次发卡免费,丢失或换卡收工本费20元。

苏价费〔2013〕341号

苏价费函〔2015〕88号

 

二、医疗保险卡(IC卡)(市区)

元/本

10

对城市低保对象、重残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等社会困难群体领证人员凭相关证件免费发放。

苏价费〔2009〕190号
盐市价发〔2009〕42号
盐财综〔2009〕14号

14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收费

 

 

 

 

 

 

(1)报名费

 

1元/人

 

苏价费〔1995〕219号、苏财综〔1995〕126号

 

 

 

(2)培训费

 

0.4-0.6元/课时

 

苏价费〔1995〕219号、苏财综〔1995〕126号

 

 

(3)考核费

 

50-120元/人

 

苏价费〔1995〕219号、苏财综〔1995〕126号

 

 

(4)实习材料费、教材资料费

 

按实收取

 

苏价费〔1995〕219号、苏财综〔1995〕126号

国土

15

矿产资源补偿费

 

 

在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利用矿产资源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此项费用。自2014年12月1日起,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

国务院第150号令
省政府〔94〕48号令
盐政发〔1995〕56号
苏财综〔2014〕78号

 

(1)黄砂

元/吨

0.5

 

 

(2)砖瓦用粘土

元/吨

0.2

或6元/万砖

 

元/座、年

150

个体小土窑

 

(3)水泥配料用土

元/吨

0.5

 

16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地发〔1989〕289号
价费字〔1992〕251号
苏财综〔1992〕160号
苏价费字〔1992〕210号
苏财综〔2015〕1号

 

一、二类勘查项目

元/证

100

 

 

其他项目

元/证

50

 

17

采矿登记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价费字〔1992〕251号
苏财综〔1992〕160号
苏价费字〔1992〕210号
苏财综〔2015〕1号

 

大型采矿企业

 

500

 

 

中型采矿企业

 

300

 

 

小型采矿企业

 

200

 

 

变更登记费

 

100

 

18

土地复垦费

元/亩

2000

所有涉及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交纳此项费用。农民建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交(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土地管理法》
苏价涉字〔1993〕219号
苏政发〔1999〕8号
苏价房〔1998〕12号
苏价费〔2009〕291号
苏价服〔2014〕49号

19

土地闲置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

满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已开发建设但面积不足总面积三分之一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以上的建设用地应认定为闲置土地。划拨土地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土地以土地出让金额为出让土地价款。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土地管理法》
苏政发〔1999〕8号
苏价服〔2008〕330号
苏财综〔2008〕78号
苏财综〔2014〕105号

20

土地登记费

 

含土地登记证、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用。按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农民建房免收。不含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新立项及改扩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市、县制定的免收项目政策可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苏价房〔1999〕134号
苏价费〔2000〕164号
盐政办发〔2002〕127号
苏价服〔2006〕470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9〕291号
苏财综〔2011〕79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财综〔2015〕1号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元/宗地

10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元/宗地
(1000M2及以下)

110

1000M2以上的,每增加500M2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三改”企业有土地证书的只收证书费10元/证,无证书的,登记费1000M2以下每宗100元,每增加500M2加收20元。

 

(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元/宗地
(2500M2及以下)

160

2500M2以上的,每增加500M2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的

元/宗地
(500M2及以下)

90

500M2以上的,每增加100M2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5)城镇居民私房(住宅)

元/宗地
(100M2及以下)

18

100M2以上的,每增加50M2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21

土地证书工本费

元/本

 

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个人自愿选择。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涉企免收。

苏财综〔2004〕63号
苏价费〔2009〕278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22

耕地开垦费

元/M2

30
(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

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时缴纳。占用园地、林地、鱼池的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交(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土地管理法》
苏政办发〔1999〕87号
苏政办发〔2006〕32号
苏价费〔2009〕291号
苏政办发〔2011〕120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价服〔2015〕361号

23

 ▲

地质成果资料费

 

 

0.4-20元/计量单位,技术咨询按苏价涉字[1991]194号文执行,复印档案资料按成本计价。

价费字〔1992〕251号
苏价费〔1996〕260号

建设、规划、城管

24

城市污水处理费(县城)

元/立方米

0.95

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及特种用水,按用水量计收。取消逾期加收滞纳金。

苏价工〔1999〕398号
苏政发〔2003〕67号
苏价工〔1998〕379号
苏价工〔2000〕322号
盐市价发〔2007〕88号  盐市价发〔2007〕81号  苏价工〔2007〕55号
苏价综〔2011〕387号

25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道路占用费(不含挖掘修复费),我县工业项目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35%;我县从2015年8月8日起对工业项目免收。在县境内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1000万元(化工集中区超2000万元)、年纳税2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120万元/亩、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的生产性项目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交(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城市道路占用费

元/日.m2

0.3(公共、公用建设项目0.15)

车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每超过一个月增加0.0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

苏价涉〔1995〕160号
盐市价〔1996〕30号
苏政发〔2002〕105号
苏建计〔2006〕135号
盐市建字〔2006〕149号
盐发〔2006〕19号
苏价服〔2012〕159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苏价服〔2014〕49号

 

 

元/日.m2

0.2(公共、公用建设项目0.1)

人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每超过一个月增加0.0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

 

元/日.m2

0.5(公共、公用建设项目0.1)

经营性或其他性质占道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涉企收费按下限执行。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6

城镇垃圾处理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区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苏价工〔2009〕60号
苏价工〔2009〕310号
苏政发〔2003〕67号
苏政办发〔2003〕13号
盐政发〔2013〕131号

射政发〔2012〕102号

房产

27

房屋登记费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分别按住房或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苏价服〔2008〕167号
盐市价发〔2008〕75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综〔2008〕160号
苏价服〔2008〕211号
苏价费〔2009〕291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财综〔2015〕1号

 

(1)住房登记费

元/件

80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登记按件收取,住房登记以套为基本单元。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登记不得收费。独立车库、车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参照住宅房屋登记标准收费。

苏价服〔2008〕308号
苏财综〔2008〕75号

 

(2)非住房房屋登记费

元/件

550

1、非住房登记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企业由于产权变化发生的房屋变更登记费减半收取。初创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免收,其他工业企业按495元/件收取。                                               3、公共、公用建设项目275元/宗。

苏价服〔2008〕308号
苏财综〔2008〕75号
苏价综〔2008〕160号
盐政办发〔2012〕85号
苏财综[2014]105号

 

(3)非住宅他项权利登记费(包括抵押权、典权)

元/件

按文件执行。

 

苏价服〔2008〕308号
苏财综〔2008〕75号
苏价综〔2008〕160号苏财综[2014]105号盐政办发〔2012〕85号

 

(4)房屋权属证书费

 

 

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苏价服〔2008〕167号

28

 

房屋交易手续费

 

 

详见文件

1、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双方各自承担50%。2、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转让双方各承担50%,存量房交易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非住房转让手续费每宗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对小微企业免收。自2016年3月1日起,取消房屋租赁手续费。

计价格〔2002〕121号
苏价服〔2002〕62号

苏价服〔2003〕328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服〔2011〕137号
盐政办发〔2012〕85号  

苏价服〔2015〕268号

苏财综〔2015〕1号

苏财综〔2016〕12号

29

白蚁防治费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免收。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

苏价工〔1996〕422号
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
苏价费〔2009〕291号
苏价服〔2012〕159号
盐政办发〔2012〕85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盐减负〔2015〕1号

 

 

(1)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室)

元/m2

2.3

 

 

(2)八层以上(含八层)

0.7

 

30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按文件执行

 

苏财综〔2003〕141号,苏价服〔2014〕49号

射价费字[2015]9号

交通运输

31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详见文

 

计价费〔1998〕800号
苏价费〔1998〕80号
苏财综〔1998〕24号

32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详见文

 

交公路字(88)28号,交公路发〔1994〕686号,苏财综〔91〕135号,苏财综(96)75号、苏价工(1996)236号、苏交财(1996)55号,苏财综〔2002〕49号、苏价服〔2002〕133号,苏价服函〔2004〕5号、苏财综〔2004〕5号,苏价服函〔2004〕6号、苏财综〔2004〕6号,苏价服〔2004〕50号、苏财综〔2004〕9号,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6〕70号,苏价服〔2009〕4号、128号、320号,财预〔2009〕79号,苏价服〔2012〕4号,苏价服〔2013〕438号

33

船舶港务费

 

详见文件,2015年1月

1日起对100吨以下内河

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免

国家

 

 

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苏财综(1995)175号、苏价费联(1995)335号、苏交监(1995)27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9〕79号苏财综[2015]1号苏财综[2015]88号

34

赔(补)偿收费

 

 

 

 

 

(1)路产公路损失赔(补)偿费

 

详见文件

 

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苏财综[2015]125号

 

(2)航道赔(补)偿收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

 

苏价服〔2014〕159号

苏财综[2009]45号

水利

35

水资源费

 

 

详见文件

苏价工〔2015〕43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36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1.因生产、建设、经营确需占用河道(含人工水道、水库、湖泊、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并经批准领取《河道工程占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交纳此项费用。2.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经批准可免交费用。3、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4、公共、公用建设项目减半。详见文件。

苏价费〔1999〕461号
苏政办发〔2002〕77号
盐市价发〔2000〕223号
苏价费〔2000〕373号
盐市价发〔2005〕62号
苏价农〔2006〕292号
盐发〔2006〕19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09〕45号
苏价服〔2012〕159号

苏政发〔2015〕119号 

37

船舶过闸费

 

0.1-1.1元/吨.次.立方米 

1、计费吨位不满半吨的不计费,满半吨按1吨计费;过闸费不满1角不计费。2、客运船舶空船以总吨计算,每10吨为一级,不满10吨按一级计费。3、排筏按每立方米折合1吨。

苏价费〔1996〕541号
苏价规〔2013〕5号

苏财综[2006]13号

38

 

免征过闸费船舶

 

1、执行公安、消防、救生、港航监督、水政监察和运输管理任务的各种专用船艇。2、持有县以上防汛指挥部证明的防汛抢险、抗旱、运输救灾物资船舶。3、持有军队驻省航务军代处证明的军队自有专用船舶。4、水利部门从事水利工程施测以及航道管理机构专用船舶。5、农船及内河从事捕涝的渔船(3吨位以下)。

 

十一

农业

39

国内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自2016年5月1日起免收。

价费字〔1992〕452号
苏价费〔1997〕522号
苏财综〔2004〕4号
苏价费〔2013〕332号   苏财综〔2015〕1号

苏价服〔2015〕268号

苏财综〔2016〕40号

4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

 

详见文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苏价费〔2009〕278号
发改价格〔2011〕2021号                财税〔2014〕101号
苏价农〔2012〕49号
苏财综〔2015〕1号

苏财综〔2015〕100号  

41

检验费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仲裁检验收费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一倍,由申请方交纳。委托、评优、质量认证和申报审定新品种种子鉴定检验,可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50%,由申请方交纳。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

苏价费〔1998〕56号
苏财综〔1998〕154号
苏农种〔1998〕11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09〕45号

十二

林业

42

森林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价费字〔1992〕196号
财预〔2000〕127号
苏财农〔94〕164号  

财预〔2014〕101号
苏财综〔2015〕1号

苏财综〔2015〕100号   

43

伐除林木补偿费

 

 

按文执行

苏价费联〔1993〕4号

44

林权证

元/证

5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苏价农〔2004〕238号
苏财综〔2004〕79号
苏财综〔2011〕79号
苏财综〔2015〕1号   

十三

农机

45

农机监理收费

 

 

自2016年5月1日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苏价农〔2014〕348号
苏财综〔2015〕1号

财税〔2016〕42号

驾驶员考试费

 

 

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苏价农〔2003〕100号

1

路考

元/次

50

 

2

桩考

元/次

30

 

 

电子桩考仪桩考

元/次

40

 

3

学科考试

元/次

20

计算机学科考试30元/次

租用场地、车辆练习费

 

自带车辆减半收取

苏价农〔2003〕100号

1

租用桩考场地、车辆练
习费

元/人.小时

100

大型车辆

元/人.小时

50

小型车辆

2

租用封闭式教练场地及车辆训练

元/人.小时

100

大型车辆

元/人.小时

80

小型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

元/人•期

100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苏价费〔2009〕278号

苏政发〔2015〕119号

十四

海洋渔业

46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盐政发〔1993〕79号
苏政发〔1992〕170号
苏政办发〔2002〕77号

苏财综[2015]1号财税[2014]101号

47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

 

 

自2016年5月1日起免征。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费〔1997〕1148号
苏价费〔1997〕390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服〔2015〕268号

苏财综〔2015]100号

财税〔2016〕42号

 

(1)国籍登记费

 

 

 

 

15千瓦(20马力)以下

元/艘

100

主机功率

 

16-44千瓦

元/艘

200

主机功率(21-60马力)

 

45-146千瓦

元/艘

300

主机功率(61-199马力)

 

147-440千瓦

元/艘

400

主机功率(200-599马力)

 

441千瓦以上

元/艘

500

主机功率(600马力)

 

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

元/艘

50

总吨位1吨以下免收登记费

 

(2)变更登记费

 

 

 

 

机动渔船

元/艘

50

 

 

非机动渔船

元/艘

20

总吨位1吨以下免收变更登记费

48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详见文。渔业船舶检验费中总长为12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的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0]226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渔业船用产品检验费按苏价费[2000]226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

计价格〔2000〕559号
苏价费〔2000〕226号
苏财综〔2000〕124号
苏价农〔2004〕55号
苏价费〔2009〕278号

49

渔业资源赔偿费

 

按水生动物致死量的0.5至3倍征收

违反渔业法律、法规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赔偿。

《渔业法》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苏财综(94)45号

十五

卫计

50

卫生监督防疫收费

 

 

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半收取。取消委托监测检验收费上浮的规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苏价费〔1996〕417号
苏财综〔1996〕153号
苏价费〔2000〕272号
苏财综〔2001〕96号
苏价费〔2001〕220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服〔2014〕49号

 

(1)卫生监测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免交。取消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测费。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

苏价费〔2006〕46号
苏价费〔2007〕159号
苏财综〔2008〕74号
苏价费〔2008〕200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05〕281号     盐减负〔2015〕1号

 

现场调查

元/人.天

30

检测费另行收取。其中物理化学检测费工业企业降50%执行,其他企业降10执行。

 

 

放射性与放射防护检测费

元/计量单位

40-3000

 

 

 

疾病检测、鉴定防治费

元/次.项

1-1500

 

 

 

(2)预防性体检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

元/人

80

含问诊、一般体检、X线检查、肝功能、戊型肝炎抗体、甲型肝炎、痢疾杆菌、伤寒或副伤寒菌,不另收挂号费、门诊诊疗(查)费和健康证明工本费及其它费用。

苏价综〔2002〕174号
苏价费〔2004〕441号
苏价费〔2006〕46号
苏价费〔2005〕281号
苏价费〔2007〕159号
苏价费〔2008〕200号
苏价医〔2010〕255号
苏财综〔2010〕56号
盐市价发〔2011〕76号

 

(3)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耗材费

 

 

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1元/次;接种耗材费,使用一次性注射器0.7元/人.次;使用自毁式注射器的0.8元/人.次。

苏价费〔2006〕46号
苏价费〔2006〕366号
苏价费〔2005〕281号
苏价费〔2007〕159号
苏价费〔2008〕200号

 

(4)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双方协商

苏价费〔1996〕417号
苏价费〔2001〕220元

51

医疗事故鉴定费、补偿费

 

 

鉴定费由申请一方先行预付,鉴定结果如定为医疗事故,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如不属于医疗事故,费用由提出鉴定方支付。残疾人免交。

苏价费〔2002〕368号
苏财综〔2002〕157号
苏价费〔2004〕462号
苏财综〔2004〕151号
苏价费〔2007〕159号

 

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含7人)以上

元/例.次

 

首次鉴定2200元,再次鉴定3200元

 

 

参加鉴定的专家在7人以下

元/例.次

 

首次鉴定1700元,再次鉴定2200元

52

 

社会抚养费

 

按照基本标准的1-9倍缴纳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六

民防

53

人防建设经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征收范围为设防的县(市)及其以上城市规划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开发区。对需要设防的县(市)以下中心镇,经省人防办、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后,可列入征收范围,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县(市)以下其他建制镇不得征收此项费用。新立项及改扩建环境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市、县制定的免收项目政策可继续使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用房现行标准优惠30%。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苏政办发〔2001〕140号
苏价服〔2002〕294号
盐政发〔2003〕92号
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
苏价服函〔2006〕45号
苏价服〔2006〕470号
苏价费〔2009〕291号
苏财综〔2009〕47号
苏价服〔2010〕351号
苏财综〔2012〕1号
苏价服〔2012〕159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财综〔2014〕105号  

 

应建未建“满堂红”人防地下室

元/m2

2400

按不低于楼房底层建筑面积计算。公共、公用建设项目减半。

 

其他民用建筑

元/m2

2400

按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计算。(折合为总建筑面积48元/m2

十七

法院

54

诉讼费

 

 

按文执行

国务院令
(2006年第481号)
苏价费〔2007〕279号
苏财综〔2007〕66号
苏价费〔2010〕396号
苏价费函〔2010〕29号

十八

检察院

55

 

信息复印(制)工本费

 

 

 

苏价费〔2013〕245号

十九

环保

56

排污收费

 

详见文件 

排污费具体标准按规定的计算方法、污染当量值计算。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
苏价费〔2003〕197号
苏价费函〔2003〕144号
苏价费〔2007〕206号
国务院令第369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令第31号
苏价费〔2003〕197号
苏价费函〔2003〕144号                   苏政发〔2006〕92号   

苏价费〔2015〕276号

苏价费〔2015〕351号  

57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收费标准按苏价费[2006]397号、苏财综[2006]80号规定的70%执行,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的上浮幅度降为不得超过20%。绿色产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减半执行。新立项目改扩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市、县制定的免收项目政策可继续执行。中小学校舍工程免收。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苏价费〔2006〕397号
苏价服〔2006〕470号
苏价费〔2008〕23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09〕45号
苏价服〔2009〕291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财综〔2015〕1号    

二十

工商

58

企业注册登记

 

 

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苏价费〔2004〕468号
苏财综〔2004〕158号
苏价费〔2007〕159号
苏财综〔2011〕79号
苏财综〔2013〕1号
苏财综〔2015〕1号

 

(1)开业注册登记费

 

 

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09]45号)

价费字〔1992〕414号
苏价费〔1998〕319号
苏价费〔1999〕453号
苏财综〔1999〕262号
苏价费函〔2003〕156号
苏财综〔2011〕79号

 

(2)变更登记

 

20-100次

 

 

(3)补(换)证照费

元/户·证

10-50元/份

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换证照的。

59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价费字〔1992〕414号
苏价费〔1999〕453号
苏政办发〔2002〕122号
苏价综〔2002〕174号
苏价费〔2003〕216号
苏财综〔2004〕55号
苏财综〔2004〕93号
苏价费〔2006〕46号
苏价费〔2007〕159号
苏财综〔2013〕1号
苏财综〔2015〕1号

 

(1)开业登记费

 

20元/户

 

 

(2)变更登记费

元/户·次

10元/户次

 

 

(3)补(换)发营业执照

元/次

10元/次

 

二十一

质量技术监督 

60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详见文件

取消行政部门所属检验机构的上浮部分,社会检验机构的上浮幅度下降为不超过30%。自2015年11月1日起取消其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

价费字〔1992〕496号

苏价费函〔2001〕12号

苏财综〔2001〕16号

财综〔2001〕10号

苏财综〔2002〕11号

苏财综〔2001〕62号

苏价费〔2003〕407号

苏价费〔2005〕383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费〔2012〕328号

苏价费〔2013〕282号    苏财综〔2015〕100号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按文执行

 

价费字〔1992〕496号

苏价涉字〔1991〕195号

苏财综〔1991〕137、144号

苏价费联〔1993〕第11号

苏价费函〔2001〕12号

苏价费〔2003〕407号

苏价费〔2012〕328号

苏价费〔2013〕282号

 

(2)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

 

按文执行

 

财综〔2001〕10号

苏财综〔2002〕11号

苏价费〔2006〕422号

苏价费〔2012〕329号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

 

按文执行

 

苏价费〔2012〕329号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产品检测20-480元/单位,抽样费50-200元/次,技术服务费双方协商,安监(监检)证费0.01-0.15元/张

价费字〔1992〕268号

苏财综〔1993〕102、198号

 

(5)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产品检测20-480元/单位,抽样费50-200元/次,技术服务费双方协商

苏价费字〔1993〕118、216号

 

(6)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按文执行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价费字〔1992〕268号

财综〔2001〕10号

苏财综〔2002〕11号

苏价费〔1996〕106号

苏财综〔1996〕39号

苏价费函〔2004〕227号

苏价费函〔2006〕176号

苏价服〔2009〕291号

盐市价发〔2003〕178号

苏价费〔2004]6号

苏价费函〔2004〕49号

苏价费函〔2012〕11号

苏价服〔2014〕49号

 

 

(7)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类安全检验检测、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及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

 

 

按苏财综〔1997〕4号、苏价费〔1997〕37号和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等文执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平均降低20%,具体标准另行发文明确。

苏价费〔1997〕37号

苏价费〔2003〕260号

苏财综〔2003〕102号

苏价费函〔2004〕227号

苏价服〔2009〕291号

苏价服〔2014〕49号     苏政发〔2015〕119号

 

(8)游艺机和游乐设备监督检验收费

 

按文执行

 

价费字〔1992〕496号

苏财综〔2001〕10号

苏财综〔2002〕11号

苏价费〔2001〕139号

苏财综〔2001〕129号

苏价费函〔2004〕227号

苏价费函〔2005〕255号

 

(9)茧丝监督抽样收费

元/100公斤

1.8

 

价费字〔1992〕496号

苏价涉〔1995〕137号

苏财综〔1995〕86号

苏价农〔1996〕419号

苏财综〔1996〕158号

 

(10)纤维类产品质量检验

元/单位

5-230

 

价费字〔1992〕496号

苏价费〔2002〕54号

苏财综〔2002〕14号

 

(11)消防产品质量检测费

 

按苏价费〔2013〕422号文执行,电气熔痕相分析检测费2400元/个

苏价费〔2003〕83号

苏财综〔2003〕28号

苏价费〔2013〕422号

 

(12)其他专项检验

 

按文执行

 

价费字〔1992〕496号

6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

(含审查费、产品质量检验费)

元/产品

2200元/产品,每增发一个产品成本按收费标准20%收取。产品质量检验费按相关文件规定收取。

取消公告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许可证收费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收取。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苏价费函〔2000〕13号

苏财综〔2002〕70号

苏价费〔2003〕338号

苏财综〔2003〕131号

苏价费〔2004〕437号

苏财综〔2007〕15号

苏财综〔2012〕3号

《工业产品许可证条例》

苏财综〔2015〕1号

62

计量收费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元/证

10

自2016年5月1日起免征。

苏价费〔2008〕29号
苏财综〔2008〕11号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苏财综〔2013〕38号                     
苏财综〔2015〕1号    

财税〔2016〕42号

 

(2)计量标准考核费

 

 

我县降30%执行。

 

县级

元/项

150

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3)计量授权考核费

 

 

自2016年5月1日起免征。

 

县级

元/机构

600

10项以上(不含10项),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9)计量检定员证书费

元/证

10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10)计量检定员考核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

 

 

基础理论

元/项

30

 

 

专业理论

元/项

80

 

 

操作技能

元/项

200

 

 

(11)计量检定

 

按文执行

检定收费中已包含检定证书费。补发证书手续费标准为每份20元。对出租车计价器检定每年一次,每次70元,检定时洗车不得收费。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减半收取。非房地产类企业执行省定基准价的60%。自2015年11月1日起,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降低20%,具体标准另行发文明确。

苏价费〔2005〕175号

苏财综〔2005〕42号

苏价费〔2006〕265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09〕45号     苏政发〔2015〕119号         

 

(1)游标卡尺(C-035)

元/把

0-300mm:20元,0-600mm:40元,0-1000mm:60元,0-2000mm:100元,0-3000mm:200元。

同上

同上

 

(2)带表卡尺(C-036)

元/把

0-300mm:40元

同上

同上

 

(3)外径千分尺(C-048)

元/件

0-100mm:30元,0-300mm:60元,0-500mm:125元。

同上

同上

 

(4)内径千分尺(C-050)

元/套

(0-1000)mm:50元,接长赶每支20元;(100-1700)mm:80元,接长赶每支30元;(150-2100)mm:100元,接长赶每支40元。

同上

苏价费〔2005〕175号

苏财综〔2005〕42号

苏价费〔2009〕278号

 

(5)百分表(C-059)

元/支

0-3mm:20元,0-5mm:25元,0-10mm:30元,>10mm:35元,

同上

同上

 

(6)单相电能表(D-033)

元/台

20元/台(安装式)

同上。测量范围:0-100A,准确度及等级:1.0级及以下,检定周期:首检。

同上

 

(7)多功能单相电能表(D-034)

元/台

30元/台(安装式)

同上。测量范围:0-100A,准确度及等级:1.0级及以下,检定周期:首检。

同上

 

(8)压力表(L-002)

元/块

同上。测量范围:(<60-250)MPa,准确度及等级:1.5级,2.5级,检定周期:

同上

 

(9)定量包装净含量(L-065)

元/批

450元/批

同上。测量范围:(0-25)kg,委托检验一律不上浮

同上

 

(10)砝码(L-126)

元/个

具体见文

同上。测量范围:见文,准确度及等级:F2、M,检定周期:一年,F2(1-20)kg为二年。

同上

 

(11)砝码(L-126)

元/个

60元/个

同上。测量范围:(1-20)Kg,准确度及等级:F2,检定周期:两年。

苏价费〔2005〕175号

苏财综〔2005〕42号

 

 

(12)天平(普通标牌天平)(L-129)

元/台

(2-20)g:220元,(100-200)g:330元,(1-5)Kg:370元,(10-50)Kg:380元。

同上。准确度及等级:(1-3)级,检定周期:一年。

同上

 

(A)天平(普通标牌天平)(L-129)

元/台

100g-5kg:250元,(10-50)kg:280元,1000kg:1000元

同上。测量范围:100g-1000kg,准确度及等级:(4-6)级,检定周期:一年

同上

 

(B)天平(普通标牌天平)(L-129)

元/台

(1-5)kg:180元,(10-50)kg:220元,1000kg:780元

同上。准确度及等级:(7-10)级,测量范围:(1-1000)kg,检定周期:一年

同上

 

(13)架盘天平(L-130)

元/台

38元/台

同上。准确度及等级:1/1000,测量范围:0-5000g,检定周期:一年

同上

 

(14)扭力天平(L-131)

元/台

80

同上。准确度及等级:4/100000,测量范围:0-1g,检定周期:一年

苏价费〔2005〕175号

苏财综〔2005〕42号

苏价费〔2009〕278号

 

(15)电子天平(L-132)

元/台

(2-500)g,(1-20)kg:500元;(100-500)g,(1-20)kg:450元;(100-500)g,(1-20)kg:300元

同上。准确度及等级:Ⅰ、Ⅱ、Ⅲ,测量范围:(2-500)g,(1-20)kg;(100-500)g,(1-20)kg;检定周期:一年。双量程加收一倍费用。

同上

 

(16)静水力学天平(L-133)

元/台

300

同上。准确度及等级:9级,测量范围:5kg,检定周期:一年。

同上

 

 

(17)案秤(L-134)

元/台

≤10Kg:15元(包括弹簧度盘秤)

同上。准确度及等级:Ⅲ级,检定周期:一年。

同上

 

(18)台秤(L-135)

元/台

≤20Kg:30元,(>20~100)Kg:80元,(>100~500)Kg:150元,(>500~1000)Kg:300元。

同上。准确度及等级:Ⅲ级,检定周期:一年。具体见文

同上

 

(19)地中衡,地上衡(L-139)

元/台

(1-3)t:760元,≤5t:1600元,(5-10)t:1770元,20t:1940元,30t:2100元(30t以上每吨加收30元)

同上。准确度及等级:Ⅲ级,检定周期:一年。

同上

 

(20)定量秤(配料秤)(L-142)

元/台

≤1000t/h:2100元,>1000t/h:2440元。

同上。检定周期:六个月

同上

 

(21)定量灌装机(L-144)

元/台

580元

同上。准确度及等级:单头(每增加一头 ,加收80元),检定周期:一年。

同上

 

(22)电子汽车衡(固定式电子秤)(L-149)

元/台

≤20t:1000元(20吨以上,每吨加收50元)

同上。准确度及等级:Ⅲ级

同上

 

(23)容重器(L-184)

元/台

(0-1)kg:290元

同上。测量范围:Ⅲ级,

苏价费〔2005〕175号

苏财综〔2005〕42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09〕45号

 

 

(24)燃油加油机(L-193)

元/枪

300元

同上。测量范围:(1~999.99)L,准确度及等级:(0.15~0.3)%,检定周期:六个月。每年定检二次,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同上

 

(25)售油机(L-195)

元/台

100

同上。测量范围:0~5L,准确度及等级:HQ系列。

同上

 

(26)IC卡电话计费器(SP-010)

元/台

(0~3600)s:60元

同上。检定周期:一年

同上

 

(27)血压表(ZY-022)

元/台

25元

同上。测量范围:0~40KPa,准确度及等级:一级,检定周期:六个月。

同上

 

(28)计价器(表)检定费

元/台·年

70

每年检定一次,检定时洗车不得收费

苏价费〔2006〕265号

 


射阳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省)
(截止2016年6月)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及说明

收费依据

教育

 

 

 

 

 

1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本、专科教育收费

 

 

 

苏价费〔2001〕232号
苏财综〔2001〕124号
苏价费函〔2014〕28号

 

报名费

元/生

30

 

 

注册费

元/生

150

 

 

考试费

元/门次

50

 

 

学费

元/学分

 

专科100元,本科120元。

 

考试费

元/科

45

共2科

公安

 

 

 

 

 

2

 

证照费

 

 

 

 

 

(一)外国人证件费

 

 

 

苏价费〔2004〕300号
苏财综〔2004〕89号

 

(1)外国人永久居留收费申请费

元/证

1500

市级办理,县级无权办理。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

元/证

300

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市级办理,县级无权办理。

 

(3)外国人居留许可证收费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苏价费〔2004〕463号
苏财综〔2004〕152号

 

有效期不满1年

元/人

400

 

 

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

元/人

800

 

 

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

元/人

1000

 

 

增加偕行人

 

 

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

 

减少偕行人

元/人.次

200

 

 

 

居留许可变更

元/次

200

 

 

(二)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1)护照工本费

元/本

200

 

计价格〔2000〕293号
苏价费〔2002〕224号
苏财综〔2002〕90号
发改价格〔2013〕1494号
苏价费〔2013〕332号

 

(2)丢失补发护照

元/本

200

现不收。

 

(3)护照加注

元/项.次

20

 

 

(4)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收费

 

 

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40元/件,不超过一年100元/件,一年以上、二年(含)以下150元/件,二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200元。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50元。

计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苏价费〔2002〕290号
苏财综〔2002〕114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苏价费〔2005〕44号
苏财综〔2005〕7号

 

(5)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

 

 

 

计价格〔2001〕1835号
苏价费〔2002〕224号
苏财综〔2002〕90号

 

通行证工本费

元/证

30

 

 

签注、加注、延期

元/项.次

20

 

 

多次签注

元/件

100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含签注)

 

 

5年有效通行证250元/证,补办500元/证。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50元人民币

苏价费〔2005〕310号
苏财综〔2005〕79号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元/证

50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证件加注

元/项.次

20

现取消签注

 

一次有效签注

元/件

20

现取消签注

 

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元/件

100

现取消签注

 

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居留签注

元/件

200

现取消签注

 

三年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

元/件

300

现取消签注

 

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

元/件

100

现取消签注

 

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元/证

250

补办500元/证

发改价格〔2004〕334号

 

(7)台湾居民定居证

元/证

10

 

苏价费〔2004〕468号
苏财综〔2004〕158号

 

 

(8)华侨回国定居证

元/证

10

 

苏价费〔2004〕468号
苏财综〔2004〕158号

 

(三)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元/证

15

临时入境不超过3个月的境外机动车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苏价费〔2008〕264号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元/证

10

临时入境不超过3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

3

 

外国人签证收费

 

详见文

 

计价格〔2003〕392号
苏价费〔2003〕152号
苏财综〔2003〕55号

国土(矿产)资源

4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4.5-15

以矿区登记面积(平方米)计算

苏政发〔2002〕146号
苏政办发〔2010〕132号
苏国土资发〔2011〕172号

 

5000-30000

元/平方米

15

 

 

30000-100000

10

 

 

100000-300000

7.5

 

 

300000-500000

5.5

 

 

500000以上

4.5

 

交通运输

5

赔(补)偿收费

 

 

 

 

 

(1)公路赔(补)偿收费

 

 

详见文件

苏价服〔2005〕397号
苏财综〔2005〕109号
苏交公〔2005〕126号

苏财综〔2015〕125号

 

(2)航道赔(补)偿费

 

 

详见文件
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2年

苏价服〔2008〕109号
苏财综〔2008〕25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09〕45号

苏价服〔2014〕159号

卫生 

6

 

血源管理费(限于外省来我省调血)

 

 

按实际年采供血(浆)量,每400ml全血或血浆收取1元。省内跨市、县不得收取。

苏价费字〔1992〕210号
苏财综〔1992〕160号
苏卫医〔1992〕23号

7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费

元/人.次

800

由委托部门或委托人支付

苏价费〔2005〕390号
苏价费〔2010〕341号
苏价医〔2011〕1号

8

 

公民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

 

 

按文执行。

苏卫医〔2000〕57号
《江苏省献血条例》

海洋渔业

9

 

海蜇资源增殖保护费

元/年.

马力

10

 

苏价费函〔1998〕78号

10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

 

0.05-6元/立方米

 

苏价农〔2006〕378号
苏价农〔2009〕5号
苏财综〔2009〕1号

 

 

 

 

 

 

附件2

 

 

 

 

各部门、单位比照执行的收费项目目录及其标准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及说明

收费依据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

 

 

评审费为最高标准,各专业主管部门可在省定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

苏价费函〔2002〕62号
苏财综〔2002〕61号

1

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

元/人

100

 

2

评审费

 

 

 

(1)

评审人数在201人以上

元/人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0元/人,中级100元,高级200元

(2)

评审人数在101-200人之间

元/人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60元/人,中级150元,高级300元

(3)

评审人数在100人以下

元/人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80元/人,中级200元,高级400元

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按不同的检验项目分别收取。

价费字〔1992〕496号
苏价费〔2012〕328号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包括特有工种)

 

 

详见人社系统项目与标准

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苏价费〔2005〕93号、〔2006〕232号,〔2008〕141号、224号,〔2011〕92号、苏价费〔2012〕83号,苏价费函〔2007〕53号,苏价服〔2004〕280号、苏价服函〔2004〕141号,苏价农函〔2008〕139号

1

(一)知识考核

人/元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下岗职工,参加鉴定减半收费。除中、西式烹调师、焊工、美容师、美发师等工种鉴定所需材料外,可另按实际成本分摊收取外或由考生自备外,鉴定费中均包括原材料开支。

同上

1、初级工

元/人

第一类50;第二类至第六类30。

第一类至第六类的分类对应职业(工种)见文

同上

2、中级工

元/人

第一类60;第二类至第六类40。

第一类至第六类的分类对应职业(工种)见文

同上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及说明

收费依据

1

3、高级工

元/人

第一类70;第二类至第六类50。

第一类至第六类的分类对应职业(工种)见文

同上

4、技  师

元/人

第一类80;第二类至第六类70。

第一类至第六类的分类对应职业(工种)见文

同上

5、高级技师

元/人

第一类90;第二类至第六类70。

第一类至第六类的分类对应职业(工种)见文

同上

2

(二)技能考核

人/元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下岗职工,参加鉴定减半收费。除中、西式烹调师、焊工、美容师、美发师等工种鉴定所需材料外,可另按实际成本分摊收取外或由考生自备外,鉴定费中均包括原材料开支。

同上

1、初级工

元/人

第一类160、第二类140、第三类130、第四类120、第五类110、第六类100

第一类至第六类的分类对应职业(工种)见文

同上

2、中级工

元/人

第一类200、第二类180、第三类170、第四类160、第五类140、第六类130

第一类至第六类的分类对应职业(工种)见文

同上

3、高级工

元/人

第一类260、第二类240、第三类230、第四类220、第五类210、第六类200

第一类至第六类的分类对应职业(工种)见文

同上

4、技师

元/人

第一类300、第二类280、第三类270、第四类260、第五类250、第六类240

第一类至第六类的分类对应职业(工种)见文

同上

5、高级技师

元/人

第一类330、第二类310、第三类300、第四类290、第五类280、第六类270

第一类至第六类的分类对应职业(工种)见文

同上

学历教育及幼儿园收费

 

 

收费标准按经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或授权批准)的同类型学校收费执行。

国办发〔2003〕13号,苏财综〔2005〕101号、苏价费〔2005〕379号、苏价费〔2011〕122号、苏价规〔2012〕2号、盐市价发〔2012〕72号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范围及说明

收费依据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

 

 

 

苏价费函〔2007〕146号

1

笔试

元/人次

100

可在报名时预收,对未参加考试的应予退费。含报名费、考试费。

2

面试

元/人次

100

对参加面试的考生收取

六▲

培训费

 

 

 

 

1

法定培训收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指经省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安、财政、劳动、建工、交通、卫生、法院、检察院、质量技术监督、体育、安全生产、旅游、药品监督部门的培训收费,取消公安部门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作业人员培训费。

苏财综[2001]82号、苏价费[2001]172号,苏财综[2001]176号、苏价费[2001]356号,苏财综[2002]122号、苏价费[2002]308号,苏价费[2002]224号、苏财综[2002]90号,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苏财综[2011]4号、19号,苏价规[2013]2号

 

附件3

 

 

 

 

射阳县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截止2016年6月)

 

序号

涉企负担

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 注

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10项)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筑面积预缴专项基金,每平方米10元或每块砖0.05元。省通过财政体制结算集中15%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苏财综〔2003〕153号,苏财综〔2008〕43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6〕11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区分使用林地情况,标准各不同,总体为2-10元/平方米

《森林法》,苏农林〔1993〕03号、苏财综(93)5号、苏价费联(1993)4号,财综〔2002〕73号,苏财综〔2003〕13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

3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电费、水费的5%到8%,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民用照明用电、电话、煤气、轮渡等七项附加对城市居民征收的最高不得超过10%

〔64〕财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苏财综〔2001〕2号,苏财综〔2001〕25号,苏财综〔2001〕34号,苏价服〔2012〕159号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4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营改增试点行业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计征,省集中市县20%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9万元(含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

5

教育费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3%,省定额集中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

6

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2%,省定额集中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保障金,省集中市县5%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16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2015年1月1日前已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城每平方米75元,中等城市90元,大城市105元。南京市150元;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沿街建筑的个人,每平方米20-50元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2003〕24号(统一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9

港口建设费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货物,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中央80%、所在市20%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苏财综〔2011〕97号,财综〔2012〕40号

收入的20%部分留地方。南京港长江大桥以上港区减半征收。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0

 

水利建设基金

 

国发〔1997〕7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1〕61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苏政发〔2011〕66号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为:中央对地方成品油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定额提取部分,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性车辆通行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剔除上缴中央部分,在返还市县前)提取3%;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市、县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提取3%,城建税中划出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苏政发〔2011〕66号

 

 

(2) 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时缴纳,苏南2400元/亩、苏中2000元/亩、苏北1600元/亩。扣除2%业务费、1%奖励后,省60%、市10%、县区30%,苏北五市县以上开发区新增工业项目扣除3%后全额返还

苏政办发〔1995〕62号,苏政发〔1991〕148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注: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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