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0139338W/2016-13273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16-07-08
文号 射价费字[2016]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射阳县物价局关于动态调整《射阳县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县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苏价服〔2015〕305号)的要求,县物价局依据国家、省、市新增、调整、取消等政策变动,结合文件清理情况,对原《射阳县涉及房地产收费项目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现予以公布。对涉及的普遍性降费政策仍按原规定一并贯彻执行,即:

一、加大对创业收费的压降。初次创业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压降50%,经营服务性收费压降20%。(盐政发〔2014〕52号)

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予以免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现行标准减半征收,有浮动幅度的,执行下限。(苏价服〔2014〕49号)

三、政策性保障住房建设中,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测绘成果工本费、城市(建制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其下限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80%执行。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和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进城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减半征收上述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0〕351号、苏价服〔2008〕211号)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射阳县物价局

                                   2016年7月7日

第一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共15项)

 

序号

管理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1

国土资源、房产

土地登记费

其中企业、自收自支单位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增加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苏价房〔1999〕134号
苏价费〔2000〕164号
盐政办发〔2002〕127号
苏价服〔2006〕470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11〕79号
苏财综〔2014〕105号
苏财综〔2015〕1号

2

耕地开垦费

13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占用园地、林地、鱼池的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土地管理法》
苏政办发〔1999〕87号
苏政办发〔2006〕32号
苏政办发〔2011〕120号
苏财综〔2014〕105号

3

土地复垦费

2000元/亩。农民建房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土地管理法》
苏价涉字〔1993〕219号
苏政发〔1999〕8号
苏价房〔1998〕12号
苏价费〔2009〕291号

4

土地证书工本费

普通证书5元/本,国家特制证书20元/本,个人自愿选择。涉企免收。

苏财综〔2004〕63号
苏价费〔2009〕278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5

房屋登记费

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80元/件,非住房登记费(含房屋权属证书)550元/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分别按住房或非住房登记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免收。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苏价服〔2008〕167号
盐市价发〔2008〕75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价综〔2008〕160号
盐市价发〔2008〕138号
盐政办发〔2012〕85号
苏财综〔2014〕105号
盐政发〔2014〕52号
盐市价发〔2014〕35号
苏财综〔2015〕1号
苏政发〔2015〕119号

6

房屋交易手续费

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2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减半,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4元/平方米,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转让手续费8元/平方米,转让双方各承担50%,每宗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新建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小微企业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企事业单位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发生房屋产权转移且属于税务部门契税免征范围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

计价格〔2002〕121号
苏价服〔2002〕62号
苏价服〔2011〕137号
苏财综〔2015〕1号
苏价服〔2015〕268号
苏财综〔2016〕12号

7

白蚁防治费

七层以下(含七层,地下室)2.3元/平方米,中小企业1.95元/平方米。八层以上(含八层)0.7元/平方米,中小企业免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免收。涉企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再压降30%。

苏价工〔1996〕422号
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
盐政办发〔2012〕85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盐减负〔2015〕1号

8

建设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性占道费,车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0.3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用在一个月内0.2元/日.平方米。每超过一个月增加0.0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涉企免收(不含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详见文件。涉企收费按下限执行。

苏价涉〔1995〕160号
盐市价〔1996〕30号
苏政发〔2002〕105号
苏建计〔2006〕135号
盐市建字〔2006〕149号
盐发〔2006〕19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9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

详见文件。

苏财综〔2003〕141号

盐市价发[2010]115号
射政发〔2008〕137号
射价费字[2015]9号

10

民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400-2800元/平方米收取。新立项及改扩建环境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市、县制定的免收项目政策可继续使用。工业企业非生产性用房现行标准优惠30%。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苏政办发〔2001〕140号
苏价服〔2002〕294号
盐政发〔2003〕92号
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
苏价服函〔2006〕45号
苏价服〔2006〕470号
苏财综〔2009〕47号
苏财综〔2012〕1号
盐市价发〔2013〕54号
苏财综〔2014〕105号

11

人防平战结合收入(人防工程有偿使用费)

防空地下室4-6元/平方米·月,人防通道2-4元/平方米·月。

苏价房〔1996〕166号
盐市价发〔1997〕80号
盐政发〔2003〕92号
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
苏财综〔2009〕47号

12

环保

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公布降低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苏价费〔2006〕397号)中规定收费标准的70%执行。环保部门以外的环境监测机构,经同级价格部门认定,可在上述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动,但上浮动幅度由不得超过30%降为不得超过20%。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小微企业免收。

苏价费〔2006〕397号
苏价费〔2009〕278号
苏财综〔2015〕1号

13

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苏价费〔2009〕194号      苏价费〔2010〕145号      苏价费〔2010〕198号      苏价费〔2014〕410号      盐环办〔2015〕210号

14

城管

城镇垃圾处理费

详见文件。

射政发[2012]102号

15

水利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1.占用河道堤防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0.6元/月.m²;
2.占用河道岸线的,4元/月.m;
3.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的,按照占用期限一次性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标准减半征收。
4.自2015年11月1日起,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降低20%。

苏价费〔1999〕461号
苏价农〔2006〕292号
盐市价发〔2000〕223号
盐市价发〔2005〕62号
盐发〔2006〕19号
苏价服〔2012〕159号
苏政发〔2015〕119号

 

 


第二类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

经营服务性收费

(共14项)

 

序号

管理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1

国土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1.2元/平方米。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2.5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的,1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承担一半。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按宗收费: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1000元;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之间,2000元;土地抵押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3000元;土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之间,4000元;土地抵押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0元。 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30%收费。

苏价服〔2004〕258号
盐市价发〔2004〕141号
苏价服〔2005〕64号
盐市价发〔2005〕63号
苏价服函〔2005〕127号

 

2

建设

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交易综合服务费,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工业项目免收,市政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支付部分免收,其它项目应由招标单位支付的部分减半收取。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交易综合服务费,建设工程为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采用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交易综合服务费,均按省定标准的85%执行。

苏价服〔2006〕12号
盐市价发〔2006〕58号
盐政办发〔2010〕9号
盐政发〔2014〕52号

 

3

房产

房产测绘收费

①房产分户图测绘预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3、工业厂房0.4、其他房产0.5;实测绘:新建商品住宅0.6、工业厂房0.6、其他房产1.0。②房产平面图测绘标准详见文。

苏价服〔2004〕304号
盐市价发〔2004〕120号
苏价费〔2009〕278号
盐政办发〔2010〕9号
苏价服〔2015〕20号
盐市价发〔2015〕7号

 

4

白蚁灭治费

普通建筑物(水泥砖墙,无天花、墙裙)4.6元/平方米。其他建筑物(木地板、木护墙板、木门窗及装璜建筑、仿古建筑等)10元/平方米。白蚁灭治费按实际灭治面积计算,面积不足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算,超过5平方米的按实计算;已交纳白蚁防治费的用户在15年保质期内发生蚁害的,由防治单位免费灭治;在灭治保质期内发生蚁害的,由灭治单位免费灭治。

盐市价发〔2002〕115号

 

5

城管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

 8元/吨,其中工业项目按标准的70%收取,并全部缓征。

盐市价发〔1997〕87号
盐政办发〔2012〕85号

 

6

供水

水表检定、修理及拆装、给水工程勘察收费

详见文件。

盐市价发〔2003〕181号

 

7

供电

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

详见文件。

苏价管〔1995〕284号
苏价工函〔2008〕11号

 

8

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详见文件。

苏价工〔2000〕242号
苏价工函〔2005〕157号
苏价工函〔2008〕11号

 

9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建设费

详见文件。

苏价工〔2004〕83号
苏价工函〔2005〕81号苏价工〔2010〕293号

 

10

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迁移费

详见文件。

苏价工〔2004〕83号

 

11

天燃气

民用管道燃气建设初装费

3000元/户,别墅3500元/户

射价费字〔2005〕61号

 

12

文广新

有线电视网络配套工程建设费

11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费用标准为8元/平方米。

苏价规〔2012〕4号
苏价服〔2013〕258号
盐市价发〔2013〕42号

 

13

气象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

①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技术服务,80元/检测。检测点距地面高度25米以上的每增高5米,每个检测点加收5元,每个建筑物检测费总额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收。②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纸专业审核技术服务,0.1元/平方米,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的1%计收。涉企自2015年5月22日起,再压降30%。③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0.9元/平方米,专项防雷工程按造价的4%计收。涉企自2015年5月22日起,再压降30%。④防静电检测,弱电机房检测按平方米,易燃、易爆场所按检测点收费,90元/平方米、点。
一、二类建(构)筑物加收10%的部分不再收取,其他项目仍按省定标准执行。

苏价服〔2006〕266号
苏价服〔2004〕200号
苏价服函〔2001〕150号
苏财综〔2001〕138号
盐减负〔2015〕1号 

 

14

消防

消防设施检测费

详见文件。收费标准按现行标准降低20%。

苏价费〔1998〕502号
苏价费〔2000〕405号
盐市价发〔2003〕141号
盐政办发〔2010〕9
苏政发〔201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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