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证的,应当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新的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具体办法。为落实《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射阳县农业委员会现就做好全县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县辖区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均为备案对象,分为下列4种情况:
1、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
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3、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
4、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
二、备案时间
1、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备案;
2、经营不分装种子或经营代销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备案;
3、种子生产者,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备案。
三、备案材料
1、分支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2、经营不分装种子或经营代销种子的,备案时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
3、种子生产者,备案时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四、备案办法
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在农业部种子管理局新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上运行。
(一)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个人)申报
1、访问中国种业信息网,经“网上办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新版企业个人用户”,进入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
2、新用户注册,登录用户。
3、根据操作说明,完成备案信息填报。
(二)县种子管理站管理
(1)备案受理;(2)印发备案表;(3)备案点、品种查询;(4)汇总统计。
五、工作要求
1、主动备案。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个人)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如实、规范填报生产经营信息,保证信息真实、准确。未按规定备案的,按照《种子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2、加强引导。县种子管理站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个人)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时上报种子生产经营信息。
3、常态管理。从今年秋播起,种子生产经营信息备案实行常态化管理。
射阳县农业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