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安办〔2016〕90号
关于对烟花爆竹销售旺季非法违法行为
联合整治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射省属农、盐场:
近期,县安委会组织了烟花爆竹“两关闭”“回头看”及对烟花爆竹无证经营行为的专项整治,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部分经营户,仍顶风违法,群众反响比较强烈,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而且,随着中秋的临近,烟花爆竹逐步进入经营销售旺季,为深入打非治违,有效遏制射阳县烟花爆竹无证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及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精神,经县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县安委办决定对销售旺季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专项联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抓住重点,打击一个,震慑一片,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好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职责区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在联合执法时,相关单位职能分工如下:
1、镇(区、场)要做好秩序维护和信访稳定工作。
2、公安部门依法从在公共场所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方面进行打击处置,并追查货物来源。
3、交通局依法查处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为。
4、市场监管局、安监局一律依法按照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进行调查处置。
三、整治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联合整治方式。由县安委办组织县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整治小组,对镇区上报,信访举报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整治。
(二)整治时间安排。联合整治时间定于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具体时间由整治小组与相关镇(区、场)提前联系。
四、编组情况
联合整治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具体人员安排如下:
组长:单正洪(县安监局副局长)
组员:安监局2名(烟花爆竹监管科室和大队各1名)、公安局1名、市场监管局1名,及属地镇(区、场)派出所、市场监管分局、安监站相关人员。
联合整治行动由县安监局副局长单正洪负责指挥协调,县安监局朱德锦为联络员(联系电话:69222024、15189266102)。
五、工作要求
1、请各镇(区、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职能,落实每月持表检查不少于1次,完成全覆盖,完善和整理相关台帐资料。
2、联合整治组,结合镇(区、场)整治情况,每月不少于2次联合执法检查,每次检查2至3个镇区,相关镇(区、场)搞好配合。
3、对本次整治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查获的非法产品,要追查非法产品的来源,并由公安部门及时组织销毁、处置。各镇(区、场)要督促迅速整改,并搞好跟踪。
4、对联合整治情况,及时联系媒体给予报道宣传。
5、 参与联合整治人员一律作制服,携带本人执法证件及相关制式文书,由县安监局牵头安排好执法车辆,并做好督查整治记录和相关情况汇总,其他单位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县安监局职业健康科(联系电话:69222024)。
各镇区、农盐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对烟花爆竹销售旺季非法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在联合执法打击时,各单位要尽职履职,不得推诿扯皮,当日将排查打击情况进行汇总。
附件: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检查表
2016年9月6日
附件:
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检查表
零售点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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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内容 |
是否完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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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取得县安监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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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周边安全距离符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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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取得证书,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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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零售点是否进行专店或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签订供销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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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购买烟花爆竹产品时,必须保留相关购销票据和详细的购物清单,并建立完善流向管理台账,做到按货物品种逐页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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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经营点醒目位置,并张贴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零售单位不得私自悬挂含有“批发”、“厂家直销”等字样的宣传条幅,不得在室外沿街摆摊设点、走街窜巷、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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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建成区内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专店销售时,应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经销其它物品。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可实行专柜销售,专柜销售时应由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应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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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村长期零售点原则上按照: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储存药量不得超过60千克;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平方米,储存药量不得超过100千克;经营场所面积40—60平方米,储存药量不得超过120千克;经营场所面积60—80平方米,储存药量不得超过150千克;经营场所面积超过80平方米,储存药量不得超过1700千克;城市建成区内的长期零售点在乡村长期零售点标准上核减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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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零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必须存放在零售经营店内,堆放整齐、稳定,不得超高(不得超过2米)堆放,存放量不得超过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限量,不得在其他场所私设储存仓库。专营店内不得存放与烟花爆竹无关的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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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营场所要配备至少2只4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要放置在不影响经营操作和便于取放的位置; ,经营场所要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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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采购、销售、保管及日常安全检查等,店内有安全承诺书、燃放告知书并悬挂在店堂的醒目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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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门市内不得有热源和任何明火,不准带火柴、打火机,门市内使用防爆灯具,导线整齐,不得裸露,烟花爆竹产品必须分级、分类、专柜存放,保持门店通风、防潮、降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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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严禁出售非法私炮、超药量炮,禁止出售劣质不合格产品,防止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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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烟花爆竹的外包装标志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净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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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是否经营其它易燃易爆商品,是否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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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意见:
检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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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户意见:
门点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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