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费单位,各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参加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
一、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按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即16800元。
二、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下限按2015年度我县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即2415元。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月实际缴费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缴费工资总额基数。
2016年7月8日
抄送: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