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第16088号提案的答复
戴广飞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关于切实加大企业用工监管力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对劳动用工问题的关心和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一方面,企业用工需求有所增加、结构也出现变化;另一方面,受到宏观经济形势下行压力加大的影响,企业效益普遍下降,导致企业人员流动频繁,尤其是第三产业,频繁的人员流动更成为新常态,伴随着的就是用人单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和劳资矛盾的加剧,不签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现象时有发生,劳动保障执法维权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严重不足与职工维权意识增强以及严峻的用工形势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现就你所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是隶属人社部门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职能是通过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开展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等执法方式,借助劳动保障监察一、二级 “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实现对用人单位的常态化监管,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用工行为。强化对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的早期预防和简单劳资矛盾调处的及时介入,积极发挥行政调解职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用人单位违法用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针对个别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或是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情节严重,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2015年我县劳动保障监察日常主动巡查用人单位431户,书面审查1931户,在工资支付、劳务派遣、社会保险和民办非企业用工四次专项检查中,416户用人单位被接受检查。全年接待群众咨询1800多人次,受理各类群众举报投诉案件216件,其中行政协调126件、立案处理90件。通过主动监察和案件受理,全年下发限期改正指令书95份,绝大部分用人单位能做出整改,因用人单位拒不整改而被作出行政处理15件(14件为欠薪案件),行政处罚4件。被处理、处罚的用人单位无一履行到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到位不足20%,仅有2件执行到位,劳动监察缺乏震慑力。另有5件涉嫌犯罪的欠薪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帮助职工、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克扣的工资1080余万元,督促35家用人单位进行社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240多万元,涉及劳动者840人,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750多份。另外,根据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总体要求,50%左右的简单劳资矛盾、群众咨询由镇区和社区一、二级网格兼职监察员和协理员及时予以处理,难以调处或复杂案件交由县劳动监察大队立案查处。
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困境及影响因素
近几年来我县劳动监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难以走出其困境,特别是受宏观经济影响,加之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也面临的诸多的困难和问题。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仍缺乏社会的广泛认同。近年来,虽然国家在劳动保障立法层面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具体执行方面未能跟上,当前仍在逐步过渡和完善。劳动监察工作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发展节拍尚未吻合,目前仍处于被动执法的尴尬局面,劳动监察常常在年末岁初成为清欠农民工工资的“灭火器”,而主动检查又会被一些人片面认为是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发生关停企业、超时加班、工资拖欠、社会保险欠缴等劳资矛盾时,总是以办企业难、招商引资难,过分迁就企业,违心压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能正确处理行政监管与社会经济长远稳定发展的关系,使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
(二)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对执法检查存在抵触情绪。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只顾生产和经济效益,不重视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漠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愿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这些用人单位带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存在抵触情绪,往往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事项置之不理,不接受法律文书、不提供用工台账、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甚至法院的强制执行、社会保险的强制核征都难以到位,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常常处于尴尬局面。有些用人单位明明自己违法,不主动学法,正确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却到处找领导、拉关系,借口影响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在领导面前打“小报告”,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诋毁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形象。
(三)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为制造了障碍。近几年,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效益下降,劳动者就业困难,特别是不掌握一定技术技能的劳动者就业更加困难,大部分劳动者找到工作后,为了保住工作,在从业期间,明知单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总是消极忍让,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工资凭证,不申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能忍则忍,姑息迁就,维权意识淡薄,不懂得、不注重收集书面证据资料,很多举报投诉多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证据无法收集,往往给劳动监察执法调查产生被动。执法人员深入企业时,在职人员又不配合作证,更有一些劳动者为了自身的生存利益,不敢得罪老板,不出具证据资料或出具虚假证据资料包庇老板,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为制造了障碍。
(四)部门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是单位违法行为得不到查处的主要原因。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参保单位瞒报、漏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基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征收。《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江苏省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缴费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也由地方税务机关查处和作出强制征缴决定,对违法行为,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监察机构只负责应参保单位的申报登记工作,不负责人数、基数的稽核和资金的征收。
(五)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不健全,制约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我县企业主要为劳动密集、粗放型,规模小、人员流动性大,各类用工10万人左右,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与劳动者1︰8000比例,需配备劳动监察专职监察员至少10人以上。射阳县劳动监察大队现有编制4人,可见人员严重不足,这与其他执法部门(城管、城建都在50人以上)比较,极不平衡,应付日常的咨询、举报和投诉案件已自顾不暇,根本没有人力主动监察和开展日常巡查,过少的人员适应不了日益繁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三、今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一)切实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积极开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让全社会都关注、关心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开展经常性送法进企业、进工地等用工密集场所。加强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为重点对象的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用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合法用工意识和劳动者的依法维权意识。
(二)强化监管、提升效能,加大检查执法力度。进一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严格处理各类违法用工行为。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在劳动执法检查案件办理中坚持做到快查、快办、快结,对重大群体性案件采取第一时间介入,督查督办,及时妥善处理每一起案件。在执法理念方面,“执法与服务并重”,在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注重将对劳动者和企业的服务寓于各项执法的全过程;在执法方式方面,形成以预防违法为基础、重点查处为手段、维护权益为目标的工作格局;在执法模式方面,实行“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模式,通过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网络化管理信息共享,实现对城乡用人单位的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
(三)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预防和处理违法用工行为的合力。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引起群防突发事件的顽症,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是引发矛盾的根源,对此必须加强人社与住建、公安等部门联动,规范建筑领域劳动用工行为,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至于射阳县荻花服装有限公司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这类行为,根据规定应由地税部门强制征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地税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四)切实抓好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针对劳动监察机构缺编缺人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我局一直在争取编制,调剂人员充实一线执法岗位,从体制上根本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备、编制、人员和经费,确保组织机构合理有力,运转高效。同时要以实现“机构标准化、执法规范化、人员专业化”为目标,努力提高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技能,积极争取培训名额,强化法规政策学习,在实践中提升监察执法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加强与上级部门、兄弟地区之间的经验交流,学习借鉴,不断提高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坚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力促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经济更快更好发展。
感谢你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