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7070337G/2017-12299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17-01-03
文号 射人社发〔2016〕3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印发《射阳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各部、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射阳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9月2日县长常务会讨论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射阳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射   阳   县   财   政  局

                    射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3日

射阳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

服务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用工薪酬管理,根据《射阳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管理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用工人员薪酬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用工人员薪酬标准,由基本工资、奖励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服务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工资、专业技术等级(职业技能等级)工资构成。

1、基础工资。按不同岗位、学历确定,并随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用工新进人员基础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2、服务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工资。在同一单位连续服务每满一年的,每月增加服务年限工资15元;对进入用人单位前有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缴费每满一年的,每月增加10元。两项不重复计算。

3、专业技术等级(职业技能等级)工资。

(1)取得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70元、100元;

(2)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业技能等级工资每月分别增加20元、40元、60元、80元。

(二)奖励绩效工资

按照购买服务人员不同岗位及工作强度,确定奖励绩效工资总额。

(1)公安特警、交警、巡警,城管环卫人员、路灯维护人员,执法辅助人员等正常在室外工作的人员,按不超过基本工资总额的15%计算奖励绩效工资总量。

(2)其他岗位人员按不超过基本工资总额的10%计算奖励绩效工资总量。

二、对已经在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外用工人员,可参照购买服务用工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1、编外用工人员现行薪酬标准低于上述基本工资标准的(指基础工资+服务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工资+专业技术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工资,下同),调整到相应标准。对调整后月增资额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分二年过渡到位。

2、编外用工人员现行薪酬标准已高于上述基本工资标准的,暂不作调整,其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在以后调整时逐步冲销。

3、编外用工人员奖励绩效工资按照本办法第一条(二)款处理。对现行薪酬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基本工资+奖励绩效工资的,高出部分不予发放。

三、薪酬待遇审批及发放。

1、购买服务用工人员薪酬由劳务派遣机构会同用工单位按照购买服务用工人员所在岗位等情况,对照本办法确定基本工资,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备案。

2、已在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人员薪酬由用工单位按照其所在岗位等情况,对照本办法确定基本工资,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备案。

基本工资按月发放。

3、用工单位根据购买服务人员或编外用工人员不同岗位,按照本办法第一条(二)款计算奖励绩效工资总量。用工单位要加强对购买服务人员或编外用工人员的管理,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奖励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工作绩效高、工作强度大的一线人员倾斜,不得搞平均分配。奖励绩效工资总量及分配方案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备案。

奖励绩效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

四、用人单位根据购买服务用工岗位实际工作情况,按规定发放的补助等待遇,不列入正常的薪酬标准中,由用人单位另行发放。

五、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用工应当统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分别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执行。

六、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发放购买服务用工(含已经使用的编外用工)薪酬标准,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标准;不得在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外,再另行发放任何薪酬待遇。

七、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县编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全县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用工人员(已经使用的编外用工)薪酬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收回政府购买服务用工指标,并严肃追责。

八、县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全日制用工和其他劳务外包用工,不适用本薪酬管理办法。

九、本办法从2016年9月1日起试行。

十、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

射阳县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用工

新进人员基础工资标准

表一:

    

   工资     学历

 

岗位

大专以下

大专

本科

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

专业技术岗

2050

2200

执法辅助岗

1700

1850

2000

办公辅助岗

1700

1850

2000

 

表二:

    后勤保障岗

工资

驾驶员          

水电工                   

环卫、绿化、保安

基础工资

1800

170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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