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秩序的通知》(苏建房管〔2012〕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盐城市区商品房销(预)售监管的通知》(盐房管[2014]95号),结合我县近两年商品房市场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规范商品房市场秩序,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进度
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单次申请预售规模不得少于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下的开发项目,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商品房预售的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为:多层商品房达到主体结构封顶,11层(含)以下小高层商品房达到7层以上,12层(含)以上高层商品房达到总层数的1/2以上,以上均不含地下部分及地上车库层。
对单次申办预售许可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且申请预售楼幢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但未达到上述形象进度要求的,可将形象进度不足部分,按我县新建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标准交存保证金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补足形象进度的差值,作为重点监管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形象进度投入达到总投资25%以上的核算报告,必须由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
二、规范编制商品房预售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商品房预售方案,如实、客观填报各项内容,自觉接受购房人和主管部门的监督,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机动车库、车位及人防相关情况,本次预售的商品房基本情况(单体建筑物基本情况),相关承诺及备案意见,住房能源消耗和节能措施,物业服务与白蚁预防,房屋质量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本次预售商品房预测报告,开发计划安排等内容。
对因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预售方案确需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三、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严格按规定提交资料,其中商品房预售申请书和预售方案统一使用示范文本(附件1、2):
(1)射阳县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土地出让合同(首报提供);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总平面图(首报提供,如遇规划调整再提供相应材料)、规划设计方案(首报提供);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施工合同第一、第三部分;
(7)工程进度和资金投入说明(未达到形象进度要求的,必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8)商品房预售方案;
(9)白蚁防治验收合格证;
(10)经县房产处备案的预测成果;
(1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12)其他必要材料。
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资料,要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局建工科、县质监站、县安监站、物管办、排水办进行联合现场查勘,在《射阳县商品房预售审核会签表》上签署明确意见(附件3),对资料与实际不一致的、预售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按规定兑付农民工工资的、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建设的、未提供雨污分流建设方案的、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以及物业用房、社区用房和其他配套用房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预售许可。
对开发企业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存有相关土地抵押情形的,不予预售许可。
四、全面全程公示商品房预售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信息公示工作,在办理预售后,申请商品房入网备案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材料:
(1)预售许可证;
(2)预售方案;
(3)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
(4)建筑物节能措施;
(5)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6)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公示(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公示) ;
(7)违规预售举报电话:051582387008。
公示内容必须全面,公示位置必须醒目,公示时间必须全程,直至该预售许可中的楼栋销售结束。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在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射阳房产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进行网签备案,网签销售状态记载至楼盘表,售楼现场公布的已售房源信息应与网上备案系统信息保持一致。
房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预售许可及楼盘表信息,并指导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五、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房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都要严格按照《射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射政规发〔2014〕1号)和《射阳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细则》(射住建发〔2015〕102号),认真做好我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预售资金(含定金、预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必须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或挪作他用;在申请预售资金使用时,对未包含在已备案的《施工合同》中的公建配套设施等工程,需另行提交相关的《施工合同》到局建工科备案。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暂停其项目网签备案,情节严重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对于补足形象进度差值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待建设进度达到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后,按相关程序一次性拨回补足形象进度差值资金,但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不得拨付补足形象进度差值资金,且暂停其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和预售资金拨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项目办理产权备案及公建配套设施通过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终止资金监管业务。
开发企业发生过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行为的,不再接受其预售许可申请,只能申请办理现售备案。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取消其预售资金监管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因违反规定程序,造成监管资金流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强化商品房预售行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认筹、认股、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抵用券、预订款等;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捂盘惜售,必须在10日内将预售许可的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严禁以分批、拆零等方式拖延上市销售,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
建立商品房预售许可动态监管机制,房管部门要对预售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开发企业违反预售方案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并在相应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
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建设,及时处理、记录、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房产管理信息网等媒体进行曝光。
加大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常态化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重点核查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房地产项目,对拒不整改的房地产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通知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的通知》(射住建发〔2016〕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射阳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
2.商品房预售方案
3.射阳县商品房预售申请会签表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1
射阳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申 请 表
申 请 单 位: (签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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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企 业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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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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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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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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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办公: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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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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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办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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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办公: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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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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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座落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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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品 房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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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号 |
结构 |
规划批准面积 |
预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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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面积 |
预售基价 |
套(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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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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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平方米以下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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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平方米 套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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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平方米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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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平方米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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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20平方米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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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0平方米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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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平方米以上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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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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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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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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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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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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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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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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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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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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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竣工交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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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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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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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总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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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至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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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时间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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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款监管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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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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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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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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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审查意见 现场勘测及 |
审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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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 |
复审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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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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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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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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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商品房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
项目名称
申报日期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一、项目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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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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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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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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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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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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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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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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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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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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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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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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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记载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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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规划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含地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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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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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工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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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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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总平规划 概 述 |
住宅 ㎡ 户 公寓 ㎡ 间 商业 ㎡ 间 办公 ㎡ 间 物业服务用房 ㎡ 处 社区用房 ㎡ 设备用房 ㎡ 处 机动车库 ㎡ 个 非机动车位 个 架空层 ㎡ 人 防 ㎡ 会 所 ㎡ 其 它 ㎡ 合 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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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区配套用房说明
1、属于开发企业所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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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坐落位置(幢号) |
面积 (㎡) |
预计交付 时 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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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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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坐落位置 (幢号) |
面积 (㎡) |
预计交付 时 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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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成后移交政府部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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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坐落位置(幢号) |
面积 (㎡) |
预计交付 时 间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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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动车库、车位及人防相关情况(C区)
1、该项目按规划配建机动车停车库 个,其中地上机动车停车库 个,地下机动车停车库 个。
2、该项目按规划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个,其中地上机动车停车位 个,地下机动车停车位 个。
3、地下人防总面积 ㎡,地下人防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库) 个。
4、机动车库、车位处置方式说明(其处置方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并在预售合同中进行约定):
(1)为该项目配建的地面机动车库及地下人防范围外的机动车停车库(位),我司将采取向小区业主 (出售、出租、附赠)的方式处置;
(2)地下人防范围内的机动车停车位,提供给小区业主 (有偿 、无偿)使用;
(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基本情况(单体建筑物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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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概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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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基本 情 况 |
本次申报预售的商品房为第 期中的 幢,预售 建筑面积为 ㎡,用途分为 、 、 ,共计房屋 套,其中住宅 套,面积 ㎡,总层数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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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 标 准 |
毛 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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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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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单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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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交付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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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盘日期为领取预售许可证后第 日。 (小于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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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瑕疵 说 明 |
本次申报预售的房屋已办理土地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金额为 ,抵押期限为 。该抵押权人已于 年 月 日书面同意我司申办该幢楼的预售许可证并上市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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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售房屋 基本单元 |
住宅(公寓)共计 套,其中: 60㎡以下 套, 60㎡~90㎡ 套, 90㎡~120㎡ 套, 120㎡~144㎡ 套 , 144㎡以上 套; 其它共计 (间或个),其中: 商业 间, 办 公 间,车(库、位)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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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销售房屋(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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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售房屋 基本单元 |
物管 间,设备房 间,社区用房 间,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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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承诺及备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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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诺: 1、本方案中的相关数据信息依据相关部门文件填报,确实无误,如有调整,以政府相关部门批文为准; 2、预售许可后,将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确定的基本单元进行销售; 3、本次申报预售的项目,计 套(间)商品房,在领取预售许可证后按约定日期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 4、将严格按照约定向业主提供和交付有关配套设施,并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在申请商品房初始登记时一并将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申请登记; 5、关于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权利归属的约定,如有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服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开发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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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幢房屋的基本单元、业主共有部分以及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房屋等相关内容,已登记备案。
(盖章) 年 月 日 |
六、房屋价格备案情况
批准价格备案文号:
七、住房能源消耗和节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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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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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能源消耗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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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保温 |
保温材料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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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层厚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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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保温 |
墙体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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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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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材料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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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层厚度 |
北 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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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东、西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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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门窗 |
窗框型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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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玻璃材料 |
北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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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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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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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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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阳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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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节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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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物业服务与白蚁预防
1、物业服务
(1)该住宅小区已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企业名称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中标备案回执号 。
(2)根据有关规定及规划设计要求,该住宅小区应建设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为 ㎡。
2、白蚁防治
《白蚁防治合同》合同号: 。
九、房屋质量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在法定的保修期内,承担该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期限和范围见《住房质量保证书》。
若出现歇业等结算情况,本项目的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则变更为 公司(附担保函),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十、本次预售商品房预测报告(另附)
附件3
射阳县商品房预售申请会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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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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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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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预售楼栋 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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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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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科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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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办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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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办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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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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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站 意 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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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建工科、排水办、物管办、质监站、安监站需按照《通知》要求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