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全体执法人员着装行为,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树立执法人员良好形象,现将《射阳县城市管理局制式服装着装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射阳县城市管理局
2017年11月16日
射阳县城市管理局
制式服装着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管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城管系统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城管执法人员良好形象,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射阳县城管系统在编、在职的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城管系统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女性城管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辞职、调离城管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宣誓、阅队、重大会议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科各室在编、在职执法人员按照本规定,在工作时间着统一的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城管执法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肩章、肩花、领花、胸牌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胸牌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上臂处。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城管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城管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城管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城管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春秋制服着装规定
1、执勤时,着春秋夹克式执勤服,内着制式内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系制式领带,戴春秋冬季制式帽,佩戴硬肩章、臂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
2、参加重大集会或重大活动时,应统一着制式常服,内着制式内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戴春秋冬季制式帽,佩戴硬肩章、臂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
(八)夏季制服着装规定
1、着制式长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内,并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牌号;
2、着制式短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收腰式除外),并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牌号;
3、参加重大集会或重大活动时,应统一着制式长袖或短袖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系领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牌号。
(九)冬季制服着装规定
1、执勤时,着冬夹克式执勤服,内着制式内衬衣,系制式领带,戴春秋冬季制式帽,佩戴硬肩章、臂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
2、着冬防寒大衣时,内着制式内衬衣,系制式领带,着冬季制服裤子,戴春秋冬季制式帽,佩戴套式肩章、臂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
(十)作训服着装规定
作训服穿着时机、场合,由各执法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决定。通常情况下,在参加市、县两级统一组织的城管执法部门集中整治行动时,在市、县两级城管执法部门统一组织的集训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穿着。
(十一)因工作需要、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经城管执法单位领导批准后,可着便装。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制式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内时,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
(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执法用摩托车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城管制服以及胸牌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城管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过渡时间一般为10天,具体时间由县城管局依据天气情况确定后通知至各单位。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相应的肩章标识和胸牌号,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标志标识由各执法单位统一收缴后上交县城管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各级城管执法督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射阳县城市管理局
2017年11月16日
射阳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印发
共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