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渔居(村)、协会(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监管责任,现将《黄沙港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协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射阳县黄沙港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0日
黄沙港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协同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海洋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射阳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赋有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海洋渔业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三化五覆盖”的要求,实行渔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四条 明确并严格落实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镇成立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分管镇长任组长,各居(村)、边防派出所、渔政二中队、黄沙港渔业协会、黄海渔业服务有限公司、市场管理分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在镇海洋办设立办公室,负责全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黄沙港渔业协会和黄海渔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会、公司)是全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主体,协调全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具体职责是:
1、负责单位内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实行公司化运作,落实渔业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负责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基础监管工作,做好外来渔船信息采集、登记工作、渔船编组编队、码头头责任制落实、建立船头保险机制、船头劳动保障制度、燃油补助审核、建立各类安全生产台账和渔船档案、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渔船接收和变更审核;
3、负责渔船安全检查,及时上报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督促渔船、渔民将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4、牵头组织渔政、公安、安监、居(村)开展渔业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套牌冒牌船舶,严厉打击非法入韩船舶和码头,严厉打击“三无”渔船、泡沫筏违法出海生产、渔船非法买卖和欺骗国家补助资金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确保隐患全部整改到位。
(三)渔业居(村)负责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渔民培训。摸清本单位内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人员、船舶、码头、外来船舶数量。签订好渔民承诺书、船头责任状、劳动用工合同等基础台账。做好燃油补助、渔船接收、变更审核工作。配合渔政、公安、协会、公司做好外籍渔船调查、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加强各类渔业安全隐患整改监管,及时准确上报各项数据和信息。
(四)渔业船舶所有人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渔船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具体职责是: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进行海洋渔业生产作业;
2、服从镇政府、协会、公司、居(村)和海洋渔业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检查,自觉参与各类培训;
3、按规定及时办理渔船及船员的各类证书、证件,保证全体船员持证上岗,及时进行渔船进出港签证;
4、按规定配全、配齐,并正确使用相关消防、救生、通信等良好的安全设备,并落实专人管理制度;
5、严格执行海上航行锚泊值班了望制度;
6、加大船只所有设备维修投入,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7、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优先保障农民工待遇;
8、按规定及时为海上作业船员办理足额的各项保险费;
9、严格按规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燃油补助、渔船更新改造、渔船报废资金,不得随意违反规定跨省市购买或出售船舶;
10、严格按照规定渔区生产作业和抗风等级从事海上生产活动,服从岸台统一指挥调度,自觉执行编组编队作业规定,服从海上人道主义救助援助指挥。
(五)港口码头水产品经营业主对渔船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要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检查。要与协会、公司签订承诺书,不得容留“三无”船只和来源不明的外籍船只,不得为违法船只提供生产资料、销售产品,不得租借和出售船舶给外籍人员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协助相关部门清理违法船只和人员。
(六)渔船修造企业对渔船安全生产负有连带责任,加强渔船修造质量管理,严格按图纸设计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随意增减工艺流程。不得为来源不明的船舶实施维修。
第五条 安监部门负责对全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指导、协调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六条 边防派出所部门负责港口船舶和渔民治安管理、船舶户口薄和进出港签证工作,建立外来船舶档案,注明来源去向,签订渔业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制止无证渔船、渔民出海,查处外籍、非法入韩船舶、违法船舶和人员。
第七条 渔政、港监部门负责港口渔船安全检查、渔船身份确认,签证把关、实施渔民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外来船舶档案,注明来源去向,签订渔业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查处违法、非法入韩渔船、套牌冒牌、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外籍渔船强制管理等。重点查处码头经营业主、船舶修造企业和外籍来源不明渔船。
第八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参与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广电、通讯等单位负责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和防台知识教育,及时向社会公众告知台风动向,通报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章 协同管理
第十条 加强协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一)渔船进出港,渔政、海监部门、边防派出所开展船舶年检、渔船身份确认、停泊码头治安、渔船消防、救生设施等安全隐患检查,核对船员人数及证件、劳动用工合同。
(二)协会、公司协同居(村)开展船头责任制落实情况、船员待遇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渔政、边防派出检查隐患进行复查,如有未整改到位的船舶,通知检查部门,一律不得出海,直至隐患整改到位。
(三)渔船须持协会、公司无安全隐患证明到相关部门签证。签证部门未经协会、公司认可,不得签证放行渔船出海生产。
(四)协会、公司每季度牵头联合渔政、港监、安监、边防派出所进行联合执法。重点加大对外籍来源不明渔船、非法入韩渔船、泡沫筏出海生产、小艇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五)对不服从检查、拒不整改的渔船,由协会、公司报安监部门申请行政处罚。公安边防、渔政、海监依法严格控制渔船和人员出海作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负有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单位不听从指挥调度,拒不执行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和渔民意外伤亡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居(村)工作不力,不履行职责,单位不得参与评先评优。造成恶劣影响和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协会、公司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按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主要责任人实行戒免谈话,直至解除职务,单位不得评先评优,造成恶劣影响和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负有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给予通报批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优级。造成恶劣影响和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海洋办组织实施,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