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8268070B/2017-14158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长荡镇 发文日期 2017-04-19
文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政发[2017]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镇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全镇殡葬管理工作,确保殡葬改革工作有序推进,现根据射办发[2015]6号,射政办发[2015]23号、2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对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宣传,提高认识

实行殡葬改革是中央、省、市、县大力倡导和推行的一项重大社会变革。响应《殡葬管理条例》号召,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省、市、县也相继出台了文件对殡葬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各村(居)要充分认识推行殡葬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殡葬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大宣传力度,为推动殡葬改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标语、宣传栏等平台,大力宣传殡葬新观念、新风尚。要深入宣传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宣传我镇人多地少的基本情况,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政策,积极倡导勤俭节约,厚养薄葬,移风易俗,文明殡葬,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殡葬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殡葬改革的良好局面。

二、骨干带头,示范引领

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应尽责任,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的必然要求,是解决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矛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践证明,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任何一项工作哪里干部带头作用好,那里的工作就能开展好,殡改工作也不例外。全镇党员、干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按照盐办发〔2014〕77号,射办发〔2015〕6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引领作用。要带头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节俭办丧事,坚决反对和制止丧葬活动的不正之风。要带头宣传殡葬改革的好处和有关政策规定,教育和带动周围的群众理解、支持和服从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全镇广大群众自觉积极地支持殡葬改革工作。

三、明确责任,严格奖惩

(一)责任落实

1、村(居)民委员会是本辖区内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村(居)书记是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各村(居)应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工负责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格局。

(二)处罚规定

1、继续实行殡葬改革管理工作保证金制度,各村(居)必须在3月20日前向镇财政所缴纳保证金20000元。

2、各村(居)要及时做好新死亡人员的亲属工作,确保新死亡人员火化率达100%,骨灰一律进镇公益性公墓安葬。杜绝尸体土葬和二次棺木葬现象的发生。4月1日起全镇范围内村级公墓(坟场)不再葬新坟,各村(居)在3月31日前,安排专人清点现有坟场墓穴数量,登记完善相关台帐,用石灰线划定现有墓地界址,不得延伸,并报镇民政办验收备案。对夫妻双方已有一方逝世并安葬于村级公墓(坟场)的,可以酌情原地合葬,其他新死亡人员骨灰一律到镇公益性公墓安葬。

凡出现一例尸体土葬的,罚村(居)5000元,并按有关法律程序采取强制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一律由村(居)承担。凡出现骨灰装棺再葬的、骨灰未到镇公益性公墓安葬的,有一例罚村(居)500元,同时取消丧户的火化补助。凡享受丧葬补助的,必须由镇公墓办出具安葬证明。

3、机关工作人员、村组干部、党员及其亲属违规的,一律由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享受城乡低保、重残等民政救助对象违反规定的,一律停止对家庭其他成员的救助,并在三年内不得享受任何救助待遇。

5、享受民政抚恤补助人员违反规定的,一律取消丧葬费、遗属补助等待遇。

(三)奖励规定

1、一年内无尸体直接土葬、尸体火化后骨灰进镇公益性公墓安葬率达100%、90%、80%、70%的,一次性分别奖励村(居)20000元、15000元、10000元、5000元。

2、凡当年骨灰入镇公益性公墓安葬的,有一座墓穴奖励所在村(居)工作经费300元。

3、殡葬改革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列前三名的村(居)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列后三名的村(居)分别罚款3000元、2000元、1000元。

4、考核时间从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射阳县长荡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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