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7XC/2017-12275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7-06-02
文号 射财库〔2017〕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明确县级国有企业采购事项管理意见的通知

县级各国有企业,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县级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采购活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代建项目除外),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根据射阳实际,对县级国有企业代建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采购事项明确如下:

  一、代建项目的采购程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委托国有企业代建,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纳入政府采购。代建双方需签订代建委托协议,经主管部门和国资委审核后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国有企业工程采购程序。县级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仍应按《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苏政发(2004)48号)、《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射政发〔2012〕53号)等文件的规定,进行采购。

  三、国有企业其他项目的采购由各国有企业自行组织。各国有企业应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要求,建立行之有效的采购制度及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控。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制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射阳县财政局

                                             射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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