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补缴保险费和临时工缴费
年限计算相关政策的
通 知
各镇(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局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我县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意见,依据原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申不得在扩面工作中前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19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保险费和临时工缴费年限计算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调整:
一、灵活就业人员初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向前补缴增加缴费年限。
二、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停止执行原射阳县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有关政策规定》(射劳字〔1998〕39号)中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条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