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特编制《射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更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陆射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政府公开信息的范围与分类:
1.政府领导分工、工作规则、机构职能
(1)政府领导分工
(2)政府工作规则
(3)政府组成部门
(4)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特指国资委)
(5)政府直属部门
(6)双重领导单位
2.政府文件
3.政府办公室文件
4.政府重要会议
5.政府重点工作
6.规划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7.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各类报告
(1)政府工作报告
(2)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3)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其他专题报告(目前仅限人代会时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
8.政府人事任免
9.政府应急管理
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受理机构
射阳县政府办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射阳县行政中心1043室,邮编:224300),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电子邮箱受理方式已升级为网络申请平台受理,在射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网络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等方式申请的,也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我们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义务。
(四)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五)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不应通过信息公开途径申请。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