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散葬坟墓改善城乡
综合环境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会议要求,切实做好我镇道路沿线散葬坟墓专项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开展整治散葬坟墓改善镇村综合环境活动。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整治散葬坟墓改善城乡综合环境活动,清除全镇所有道路(含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主干道和村级硬质道路)沿线视线范围内散葬坟墓,遏制新建违规坟墓,加快推进公益性公墓生态节地葬墓区和骨灰存放室建设,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
二、总体要求
(一)道路两侧视线范围内看不到坟墓;
(二)实现违规建设坟墓“零增长”;
(三)加大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室规范化建设力度,规范老坟场和村级墓地管理秩序。
三、工作重点
(一)迁移和绿化遮挡处理。道路两侧视线范围内的坟墓,要迁移到镇公益性公墓或射阳公墓,迁移后的空坟予以平毁、清理,并实现生态绿化覆盖。对已形成较大规模的墓地,经县民政部门批准暂时不宜搬迁的,可采取限制墓穴面积、平整坟头、竖碑改卧碑和绿化遮挡等方式加以整治,确保道路两侧视线范围内看不到坟头、墓碑,并不再新增坟墓。清明前完成对红星千亩苗圃基地内的墓群(约230座)迁移。
(二)控制村级墓地发展并进行生态化改造。对历史形成且经县政府批准暂时不予以搬迁的村级墓地要划定和控制界线范围,核定坟墓数量,不得继续新增墓穴,并加强绿化覆盖遮挡和生态化改造,墓穴大小和绿化种植要求按照《射阳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射政办发〔2015〕24号)规定执行。
(三)清理和整治墓穴石料、棺材加工销售点。对所有加工、销售墓穴石料和棺材的店铺进行清理整治,严禁在路边显眼位置摆放和销售墓穴石料,禁止经营、销售棺材和超标套墓石材。
(四)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依据《射阳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规范化建设评分要点,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服务管理。严格对照射阳县“十三五”期间基层基本公共服务配置计划任务要求,筹划建设公益性公墓生态节地墓区及立体骨灰存放室,确保完成建设任务。
四、保障措施
1.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制作文明殡葬宣传标语,大力宣传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城乡综合环境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倡导勤俭节约,厚养薄葬,移风易俗,文明殡葬,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殡葬法规,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2. 科学规划,稳步实施。进一步提升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历史形成的老坟场和墓地要能平则平,能迁则迁,不再扩建。禁止在道路、铁路、河流两侧和城镇建设规划区、居民集中区、水源保护区、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新建墓穴,尽可能迁移到公益性公墓或射阳公墓安葬。公益性公墓要加快建设骨灰存放室(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逐步实现由“入土”向“入室”转变。
3. 注重方法,维护稳定。各村居必须紧紧抓住 “清明”这个时间节点,大力度推进整治工作。整治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实行依法整治。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散葬坟墓搬迁整治工作任务的,迁移进公益性公墓的补助500元。新死亡人员一律葬入当地公益性公墓或射阳公墓,并逐步推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河海葬和骨灰深埋不留墓碑等生态葬法,严禁装棺再葬。
4.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村居书记是散坟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散葬坟墓整治。镇民政办、管护办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宣传办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舆情掌控,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民政办要加强综合协调,负责公益性公墓布点规划的编制组织和管理,做好业务指导、行业管理、跟踪监督工作;信访办要做好信访稳定工作,避免发生群体事件。
5. 加强督查,严格考核。镇将整治散葬坟墓改善农村环境列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制定考评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对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县政府将成立督查组,对各镇(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整治活动方案出台情况、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镇(区)在全县通报批评,对被通报的村居将进行追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