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阳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8/ 11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射阳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落实到位。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射阳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盐城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  预警信息要素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及时无偿、规范发布”的原则。

第六条  预警信息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各类突发事件省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按权限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

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镇(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县人武部、驻地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或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八条  公安、民政、国土、环保、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委、卫计、安监、市监、人防、林业、地震、气象、海事、消防、通信等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分级发布标准、流程和审核审批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指定人员负责预警信息制作、审核、发布(含变更和解除),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十三五”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与国家和省、市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综合协调、检查评估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  气象部门负责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要求,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研究制定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的流程,建立与国家和省、市相互衔接,与预警信息发布部门相互链接、规范统一、快捷高效的射阳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做好预警信息向广播、电视、网站、通信运营企业等传媒推送和发布工作,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建立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为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又一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目前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十一条  需要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由相应的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后,通过设在本级气象部门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发布,并对所发布信息内容、质量负责。

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与设在本级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的衔接,建立健全相互之间联系人制度和合作工作机制,明确发布格式、流程和责任权限等,充分利用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承担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运行的气象部门所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工作要求,为预警信息发布职能部门和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及时做好发布相关服务,并加强发布平台建设与运维管理,强化安全保障,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第十二条  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对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突发事件,经会商研判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应按职责分工和权限及时制作发布预警信息,按规定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县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应由县政府受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

受政府委托的部门或单位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同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预警信息在基层的传播工作,督促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劳教(戒毒)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等有针对性的传播方式,扩大突发预警信息覆盖面。

第十五条  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新闻媒体、网站、通信运营企业等与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地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广电部门要认真做好全县预警信息广播电视传播体系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加快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村(居)和社区预警信息传播系统等工程,努力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应按照县政府及其委托部门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免费发送。并根据应急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发送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落实专人负责有关工作,及时接收和发送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电子显示装置等可即时传播的媒体,对收到的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当立即安排首播,并在预警信息解除前

滚动播发。

第十六条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七条  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十八条  各镇(区)、各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通过地方主流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电信运营企业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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