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秋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力,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2号)、《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发〔2018〕11号)、《中共射阳县委、射阳县人民政府印发<射阳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射发〔2018〕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农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型的集体资产实行分类改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三)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提升清产核资工作质效,推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备案工作;试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户),成立社区股份合作社;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抵押、担保、继承及有偿退出权能。2018年底基本完成全镇18个村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2019年上半年做好完善提高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深入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范围包括村(居)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等,确保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结果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报镇备案,并张榜公示。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承包关系、对集体的积累贡献等要素进行确认。村(居)应根据本村(居)实际情况,在民主协商基础上制定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10月31日前报镇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要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报镇登记备案。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有序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
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设置分为集体股和成员股两种,成员股原则上不低于股份数的60%,具体所占总股份比重的大小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成员股按改制基准日在册人员均等有份,持有成员股的为社员股东。在股权管理上实行“权跟户(人)走”,不随人口增减而变动的静态管理,维护现有持股社员的稳定。
(四)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
有经营性资产且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称为“射阳县××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统一称为“射阳县××经济合作社”,要制定完善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
(五)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
建立股权登记制度,向持股人出具县统一印制的集体资产记名股权证书,实行一户一证。按照章程,对社员按股份进行分配,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
三、方法步骤
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整镇推进,原则上在2018年底前完成,2019年上半年总结完善提高。
(一)成立组织、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9月30日前)
1.成立组织。镇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村(居)开展改革工作。各村(居)要成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共同组成的工作组(下设政策宣传、人员排查和资产清查等小组),分工协作做好改革工作。
2.宣传动员。各村居干部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在村部周围、村居主要道路出口地段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同时要利用村广播、门户网站、e阳光手机APP和村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公开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做法,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为全面推进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3.制定方案。各村(居)工作组要结合实际,起草拟定《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并召开党支部、村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联席会以及党员、成员代表会议,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张榜公示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镇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方案公告,并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村(居)列出时间表和工作台账,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组、细化到人。
(二)人员排查(2018年10月30日前)
村(居)人员排查小组在镇(区)工作组的监督指导下具体负责本村(居)的人员排查摸底工作。人员排查摸底以改制基准日实际在册(农业户口或土地确权共有人、居民户口世居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情况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印成册发放到各个户进行核对,由户主签字确认。改制基准日为该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决议通过之日。人员排查摸底情况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区)备案,并进行张榜公示。
(三)量化股权阶段(2018年11月10日前)
各村(居)在前期人员排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成员界定,编制股东清册,并按照股权设置将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计算股东所享有的股份,填写《股权情况登记表》,经张榜公示和核对审查无误后,提交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建立股东股权台账。
(四)成立股份合作社阶段(2018年11月20日前)
1.推选产生股东代表。各村(居)召开股东户代表会议,分小组推选提名股东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股东代表人数一般为5-15户推选1人,最低不少于20人,人数与村民代表基本一致。股东代表候选人产生后,要将股东代表情况进行张榜公示。
2.提名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社区股份合作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由村(居)“两委”按民主程序提名,书面报镇改革领导小组依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批复后,张榜公布。
3.筹备股东代表大会。村(居)在镇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筹备首届股东代表大会:拟定《章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财务管理制度(草案)》,准备《筹备工作报告》及《议案》、《决议》等会议资料,印制选票、计票统计表,确定股东代表大会召开日期,并向股东代表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4.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村(居)在镇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召开首届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照大会议程,表决通过《章程》《选举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和理事长、监事会主任以及任用经营管理人员。
5.依法设立股份合作社。首届股东代表大会完成预定事项后,经镇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股份合作社。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股份合作社发放登记证书,社区股份合作社要向全体股东(户)发放股权证书。
(五)总结验收,档案整理阶段(2018年11月底前)
镇将在2018年11月底前对改革工作完成初验。各村(居)要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决议、实施方案、章程、股东清册和人口排查、清产核资、股权量化登记表等重要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全镇上下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将其摆在重要位置,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大局。
(二)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各村(居)要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实施。镇相关单位等部门要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抓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重要环节的指导和监管。要从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提高认识,切实担当起直接责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积极主动帮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和工作方法,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三)民主决策,规范操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全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将保障农民群众民主权益作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充分听取意见,履行规范操作程序,取得广大成员理解和支持,未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和认可的改革方案不得强制推行。各村(居)要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改革工作,因村制宜,一村一策,制定较规范的工作方案和指导政策。
(四)强化督查,务实推进。镇将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列入各村(居)年度工作考核,确保工作落到实处。镇党委、政府将对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对利用改革之机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和故意评估不实、虚报损失、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有意放弃债权等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镇派出所要对乘改革之机制造事端、设置障碍、干扰改革工作正常进行的,进行依法处置,严厉打击,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射阳县千秋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办法
附件
射阳县千秋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确认指导办法
为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如下指导办法:
一、确认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和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并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成员资格原则上一人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但也不能一处也不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利益。
(三)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按照规范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成员身份确认,特别是对特殊人员或有争议人员的确认,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在村门户网站和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二、确认办法
(一)成员资格取得的情形
1、初始取得: 开始实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社员,或经改革、改组、改造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民身份得到广泛认同。
2、法定取得: (1)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2)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3)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移民,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3、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分配利益关系的原成员;(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4)因考取大中专院校、服兵役、服刑等户口迁出人员,在毕业、退役、刑满后一定年限内将户口迁回的;(5)其他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二)成员资格保留的情形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和初级士官;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4、其他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成员资格丧失的情形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
5、初级士官转为中级以上士官及军官,或退役后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
6、因婚姻关系,户籍虽未迁出,但已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的人员;
7、大中专毕业,已录用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8、自户口迁入起,未在户口迁入地生产、生活,或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9、其他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
10、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其它情况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确认程序
(一)成立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出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村民代表、老党员和老干部代表,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小组,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后,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其职责:具体负责成员类型的调查摸底和成员界定工作,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积极参与讨论撰写本社有关成员确认、股权设置和资产量化等政策草案。
(二)发布公告。由村(居)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原则上定在2017年12月31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调查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对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主要核实本村(居)在册农业人口的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曾经在册人员的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人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非在册农业人口的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情况。成员资格调查确认表填写完毕后,由户主或家庭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为签字。需对外调查核实的应由两位调查小组成员一同前往或发函联系,由被调查人员所在的工作单位寄送材料,必要时需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盖章。
(四)制定方案。由成员确认调查登记小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调查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初步方案,制定细化的条款,分为初始取得、法定取得、申请取得和成员资格保留以及资格丧失的若干种情形,并且说明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还可以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因。召开村(居)两委(扩大)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讨论完善并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成员确认实行“三榜”定案。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结合摸底调查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填写公示表,进行初榜公布;成员资格确认名单由成员确认调查登记小组初步确认后,对确认人员存在异议的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成员资格确认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上级机关审核后,作终榜公布。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不少于7天。畅通村民利益诉求渠道,切实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每次人员摸底调查及分类享受额度公示期间,接受村民监督,成员确认调查登记小组接受村民集中咨询、核对、质询,对有异议的及时解答,对答复后仍有异议的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解答,并对监督情况跟踪落实。
(六)建立档案。附录材料必须经得起检验,新出生的子女须附出生证、户籍关系证明材料;通过婚姻迁入所在村(居)的(包括入赘婿)应附结婚登记证、原籍村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以及股权享受情况等证明文件;离婚妇女迁入所在村(居)的应附离婚证、前夫所在村(居)二轮土地承包情况、集体经济收益享受及股权享受情况等证明文件;合法收养的子女应附收养证;其他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入社的,需附公共积累缴纳票据等相关证明文件。因历史原因,已无法定材料的必须附两位以上界定工作调查小组成员认定的证明材料,及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决议等。以上材料必须全部纳入档案管理并长期保存。
(七)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含电子档),及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成员调查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确认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推进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村(居)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印发材料、张贴标语、广播宣传等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确保方向正确、过程公开、群众支持、取得实效。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村(居)要加强政策研究,规范操作程序,狠抓关键措施,加强督查指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按时有序完成。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村(居)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确认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