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二0一四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根据《盐城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盐城办发[2011]143号)、《关于统一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盐人社保[2013]65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一、连续缴费年限与统筹支付挂钩
对成年居民,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偿。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1年的,年度医疗费用限额(以下简称年度限额)为2万元;满1年后,每增加1年连续缴费年限,年度限额增加1.5万元,年度限额最高调整到20万元。对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缴费年限与统筹支付不挂钩,年度最高限额调整到30万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标准
根据医院等级确定参保人员每次住院费用结算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三级医院年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300元。一级、二级医院年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每次200元。年内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次数合并计算。
三、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对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补偿70%,1万元以上至3万的部分补偿75%,3万元以上至本人年度限额的部分补偿80%;其中,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对应以上各段补偿比例分别为80%、85%、90%。对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补偿70%,1万元以上至3万的部分报销80%,3万元以上至30万的部分补偿90%;其中,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对应以上各段补偿比例分别为80%、85%、90%。
四、特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办法
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精神病、肺心病、类风湿病等病种以及器官移植后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单项结算,补偿办法为:起付标准全年2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补偿70%(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补偿80%)。
五、居民生育费用补偿标准
参保满1年且连续缴费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其中,住院分娩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70%;产前检查费纳入门诊统筹补偿。
六、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门诊统筹补偿比全为50%,在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不设门诊统筹起付线,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20元。
七、医疗费用年度限额计算口径
年度限额含住院医疗费用、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和特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分娩费用等,合计不得超过本人年度限额。
咨询电话:82304979
射阳县医疗保险基金中心
二〇一四年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