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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 类知识问答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如何补偿和结算?
发布日期:2019-01-23 11:08

1、慢性病病种范围及门诊费用补偿标准。患糖尿病、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氏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原发性高血压(Ⅱ、Ⅲ)、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伴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重度皮肤病、恶性肿瘤康复期、慢性肾功能衰竭1、2期、精神病、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肺)源性哮喘、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的参保人员可申报慢性病待遇。其当年内发生的专项门诊医疗费用,医疗帐户用完后,符合医保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起付300元后,报销80%,在职、退休人员年度限额分别为1000元、1500元。 

2、慢性病门诊就诊结算及结报办法。(1)申请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三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时划卡结算,即时结报。(2)异地安置的慢性病人员凭门诊病历、医生诊断书、有效发票等相关凭证,于每年12月15日前到县人社服务大厅2号窗口按政策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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