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01394346/2019-13774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9-07-09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通知

 

射农发〔201987

 

 

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通知

 

各镇农经中心、经济开发区农工科:

为加强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工作的指导与监管,规范村民筹资筹劳行为,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当前筹资筹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认真实施筹资筹劳制度

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必须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和《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农经发〔20121号)的规定,尊重村民意见,规范履行议事规则、方案审核、组织实施程序,不得走过场,不得搞形式主义。上年筹集资金没有使用结束、镇区有平调现象、民主议事不规范、擅自改变负担方式、未经过镇区以及县主管部门审批的,一律不准向农民筹集。严格执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收取筹资筹劳资金必须向农民出具专用票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暂停筹资筹劳。

二、严格执行筹资筹劳限额标准

向农民筹集资金和劳务,必须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233号)规定的限额标准,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一事一议筹劳每劳力每年控制在5个工日以内,最多不超过8个工日;一事一议项目不需要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按实际需要在限额内合理确定筹劳数量。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要履行书面签字手续,以资代劳工价每个工日不超过8元。除遇到防洪抢险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力。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村民出劳。严禁超范围、超限额、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

三、规范筹资筹劳筹集使用范围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劳动力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劳动力。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免除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筹资筹劳义务(免除期限为低收入人口在建档立卡存续期间及认定脱贫后两年内),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可以报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所筹资金和劳务,主要用于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应由各级财政支出的公益项目,以及偿还债务、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范围。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必须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筹资筹劳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筹资筹劳的管理,严格筹资筹劳方案审核,强化筹资筹劳使用的监督。要通过审核、检查、审计等多种监管方式,纠正以行政命令下达筹资筹劳任务、平调使用资金劳务以及强行以资代劳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错误行为,防止利用一事一议政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严禁将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严禁只收钱不办事,严禁以捐款名义变相向村民摊派集资。要将加强筹资筹劳管理作为基层干部政策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基层干部对规范筹资筹劳工作的认识,切实把农民急需、受益直接的事情议好、办实。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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