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江苏鑫禾置业有限公司是射阳县城紫金壹号小区开发单位,该单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射阳县人民东路门口砍伐、移植石楠球8颗(100cm)、桂花树12颗(3cm)并占用该处城市绿化用地2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法律适用
实体法: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市政、公用、通讯、电力、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相关规定
三、处罚决定
1、立案:2020年7月23日,射阳县城建监察大队进行了立案。
2、调查及证据收集:立案后,2020年7月23日射阳县城建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胡志鹏、王浩(执法证号分别为JSZF09050291、JSZF09050292)调取了当事人江苏鑫禾置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同时对受委托的江苏鑫禾置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马扣林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现场进行勘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照片,查实了江苏鑫禾置业有限公司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射阳县人民东路门口砍伐、移植石楠球8颗(100cm)、桂花树12颗(3cm)并占用该处城市绿化用地20平方米的事实。
3、案件处理审批:射阳县城建监察大队中层以上成员集体会办建议:责令江苏鑫禾置业有限公司15日内退还并将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10000元。经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科审核后,局领导同意该处理意见。
4、处罚前告知:2020年8月24日,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射建告〔2020〕5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要求听证。
5、处罚决定及送达:2020年9月1日,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射建罚〔202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苏鑫禾置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15日内退还并将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进行了送达。
同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了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射阳县人民政府或者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办理结果:2020年9月3日,案涉单位将罚款全额缴纳至射阳县财政局,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案涉地段绿化已整改恢复。本案现已依法妥善解决,符合结案条件。
四、案件启示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飞速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房屋扩展、道路交通拓宽,以及法制观念的滞后、执法力量薄弱等因素,毁树、毁绿、擅自占用绿地、损坏绿化的行为屡见不鲜,对城市绿化造成损害,也引起广大市民和新闻媒体的深度关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地的责任和义务。未经绿化管理部门的审批,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毁坏、占用绿地等。
一方面我们在不断扩大城市的绿地,一方面毁绿占绿之举又不断出现,我们每个人一定要行动起来,做一个守绿护绿的有心人,着眼于城市的长远发展。人们常说,森林是“地球之肺”,而对于一个城市来说,绿地是城市呼吸的中枢,可以说一块块绿地组成了“城市之肺”,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家园环境优美,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保护“城市之肺”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