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等58人。
被申请人:射阳县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李某等人不服被申请人射阳县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11月26日以射阳县交通运政管理处名义发布的《公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0年2月3日因疫情无法开展审理工作,本机关决定中止审理。2020年4月24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分别是射阳县某甲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和射阳县某乙出租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司机,与所在公司存在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并分别通过所在公司取得出租车经营资格。
射阳县交通局于2019年11月26日以射阳交通运政管理处名义发布《公告》称:“射阳县交通运政管理处已经于2019年10月31日向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送达了《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告知书》”,“应对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许可证件《交通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射交道许字(2018)00129号予以注销”并要求申请人将出租车挂靠经营关系转到某丙运输有限公司和某丁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射阳县交通局此种行政行为,实际上导致申请人目前拥有的出租车经营权被强行终止,使申请人不能合法地进行出租车经营,并因此失业;同时是以行政手段强制申请人与其他企业建立合同关系。
射阳县交通局的上述行政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政许可规范》的有关规定,严重损害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为此,申请人请求射阳县人民政府,依法纠正射阳县交通局违法违规行为,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一组;3、《公告》复印件一份;4、《对射阳县交通局12月13日答复的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运管处于2019年11月26日发布的《公告》是行政指导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
2、被申请人运管处于2019年11月26日发布的《公告》是对相关人员的权利告知行为。
3、被申请人运管处于2019年11月26日发布的《公告》没有限制相关人员的权利,也没有增加相关人员的义务。
综上所述,《公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建议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答复书;2、王某、姜某、李某、郝某、李某、刘某6名申请人的出租车道路运输证件复印件;3、射政办发〔2019〕13号《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射阳县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复印件;4、射交道许字〔2018〕00129号和射交道许字〔2018〕00130号《交通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复印件;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复印件;6、《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告知书》以及送达回证;7、县交通局《补充答复》。
审理查明:申请人分别是射阳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称某甲公司)与射阳县某乙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乙公司)的出租车司机,其中18名申请人挂靠于射阳县某甲公司经营,40名申请人挂靠于射阳县某乙公司经营。由于射阳县某甲公司与射阳县某乙公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2019年6月28日,射阳县交通运输局发布《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项目招标公告》,2019年7月19日发布《射阳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项目中标公告》,公告中表明:第一中标供应商为江苏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丙公司);第二中标供应商为射阳县某丁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丁公司)。
2019年11月26日射阳县交通运输局以射阳县交通运政管理处名义发布《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在今年县政府批准同意县交通运输局于7月组织实施的射阳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项目中,江苏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丙公司)中标获得了服务和管理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含挂靠)数量为155个,射阳县某丁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丁公司)中标获得了服务和管理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含挂靠)数量为147个。按照《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射阳县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射政办发(2019)13号)文件中“根据我县出租行业的实际状况,对既有的巡游出租汽车设定至2027年6月30日前的一个经营周期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实行‘车辆产权归个人所有,挂靠公司管理’的经营模式”的规定,现决定将原挂靠在某甲公司的59辆出租车挂靠到某丙公司,将原挂靠在某乙公司的出租车中分出95辆挂靠到某丙公司、分出50辆挂靠到某丁公司(原则上按照经营权号顺序分配)。为了保障我县出租车车主的合法权益,请原挂靠在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的出租车主尽快与某丙公司和某丁公司对接,并办理相关挂靠经营手续。
因射阳县某乙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乙公司)和射阳县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称某甲公司)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许可期限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且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在本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中,未能取得射阳县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许可证件(《交通行政许可准予延续决定书》(射交道许字〔2018〕00129号)予以注销。射阳县交通运政管理处已经于2019年10月31日向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送达了《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告知书》,但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射阳县行政审批局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注销手续,射阳县交通运政管理处将依法对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许可证件予以注销。”
案涉公告发布后,原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出租车车主向被申请人提出自由挂靠。经被申请人协调,2020年1月,原某甲公司3辆、原某乙公司19辆分配于某丙公司经营的出租车自由挂靠到某丁公司,原某乙公司7辆分配于某丁公司经营的出租车自由挂靠到某丙公司。
本机关认为:案涉公告涉及三部分内容:1、声明我县巡游出租车汽车经营权服务和管理两家中标单位的经营权数量:其中某丙公司中标获得经营权数量155个,某丁公司经营权数量147个;2、对我县原汽车公司经营权到期的出租车车主重新挂靠经营进行分配,将原挂靠在某甲公司的59辆出租车挂靠到某丙公司,将原挂靠在某乙公司的出租车中分出95辆挂靠到某丙公司、分出50辆挂靠到某丁公司(原则上按照经营权号顺序分配);3、声明将依法对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许可证件予以注销。
涉案公告中第一部分与第三部分内容属于声明,对相关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且相对人为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申请人并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因此本机关不予实体审查。
对于案涉公告第二部分内容,结合被申请人的补充答复,本机关认为,虽然公告的本意是为了赋予原挂靠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出租车车主重新挂靠经营的权利,侧重于让新中标的某丙公司和某丁公司接受申请人的挂靠。但在文字理解上容易让人误认为申请人必须按公告要求挂靠于限定中标人,如此,则有限缩申请人交易自由权之嫌。因此,对于案涉公告中“现决定将原挂靠在某甲公司的59辆出租车挂靠到某丙公司,将原挂靠在某乙公司的出租车中分出95辆挂靠到某丙公司、分出50辆挂靠到某丁公司(原则上按照经营权号顺序分配)”应作适当变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案涉公告“现决定...(原则上按照经营权号顺序分配)。”这一内容变更如下:
“现决定将原挂靠在某甲公司的59辆出租车挂靠到某丙公司,将原挂靠在某乙公司的出租车中分出95辆挂靠到某丙公司、分出50辆挂靠到某丁公司(原则上按照经营权号顺序分配)。如上述出租车车主不愿意按本公告确定的公司挂靠,可自行协商挂靠。如有问题,县运政处可予以协调”。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