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21-00593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文书公开
发布机构 射阳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2-26
文号 射行复〔2020〕第22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行政复议决定书射行复〔2020〕第22号

 

申请人:陈甲。

被申请人:射阳县公安局。                                                 

申请人陈甲不服被申请人射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射公(特)行罚决字〔2020〕2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射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射公(特)行罚决字〔2020〕2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因2011年11月与前妻离婚,孩子归前妻抚养,期间前妻又出国务工,申请人因为太想念孩子,2020年6月13日中午在响水吃饭喝了点酒,想起了一些伤心的事情,发了一些不该发的内容,事后非常后悔。申请人丈人(本案报警人陈乙)也写了谅解书,并且申请人中午还在他家里吃饭,前妻也写了谅解书寄国际快递回来。因为申请人现在属于缓刑期,拘留一天就要进去坐几年牢,还有几个月申请人就解矫了,申请人一定好好工作,做个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恳求领导撤销行政处罚。孩子今年9岁,申请人以后不会再做一件违法的事情,请求复议机关给予这次机会。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处罚决定书;3、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2020年6月13日,被申请人特庸派出所接陈乙报警称:“其女儿前夫陈甲在微信聊天中威胁要杀我全家”,接到指令后,被申请人特庸派出所民警及时处警,当日受案进行调查。经依法查明:2020年6月13日,陈甲欲与前妻梁某复婚遭拒后,迁怒于梁某父亲陈乙,通过微信发信息给陈乙,威胁要杀陈乙全家。被申请人还查明:2019年1月,陈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甲的陈述与申辩、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为,陈甲的行为已构成威胁人身安全,情节较重,陈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缓刑,陈甲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从重处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陈甲行政拘留七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对陈甲行政拘留七日。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请求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答复书;2、卷宗一册。

审理查明:2020年6月13日,被申请人特庸派出所接陈乙报警称:“其女儿前夫陈甲在微信聊天中威胁要杀我全家”。当日,被申请人特庸派出所作出射公(特)受案字〔2020〕2940号《受案登记表》,决定对该起报警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2020年6月13日15时22分至6月13日15时55分,被申请人特庸派出所对陈乙(本案报警人)作询问笔录,笔录中陈乙称:“去年9月份的时候,陈甲在微信(微信昵称:听闻(招主播),微信号是QQ15129819920)上发信息给我说:‘梁某如果还是不和我复婚,我就要杀你全家’,......今天下午1点30分左右,陈甲又通过微信发信息给我说要杀我全家。......还说让我等五个月就要杀我们,让我们等着瞧,(因为他现在处于取保候审期间,还有五个月就期满)。他还说如果我女儿谈男朋友就要杀我女儿,还说要把过去几个月的裸照都发在射阳网站上。我就来派出所报案了”。笔录经陈乙签名确认。

2020年6月22日9时52分至6月22日11时00分,被申请人特庸派出所对申请人陈甲作询问笔录,笔录中申请人称:“2019年9月份的时候,我当时发狠的,我威胁陈乙说一人做事一个当,小孩子不给我,我就去杀了梁某......2020年6月13日,我喝酒的,心情不好,然后发信息给陈乙的,说狠话的。我说梁某不跟和我复婚,我就杀他全家,等我缓刑结束,就去杀他全家。我还说如果不和我复婚,我就将梁某的裸照发到网上”。笔录经申请人陈甲签名确认。

2020年6月22日11时30分,被申请人特庸派出所对申请人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0年7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射公(特)行罚决字〔2020〕2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进行宣告、送达,申请人予以签字签收。

2020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报警人陈乙进行送达,陈乙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确认。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是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之规定,被申请人射阳县公安局是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之规定,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3日接到报警,同日决定受案登记并立案调查。(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之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之规定,2020年6月13日被申请人特庸派出所对本案报警人陈乙作了询问笔录,2020年6月22日被申请人特庸派出所对申请人陈甲作了询问笔录,笔录均经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之规定,被申请人特庸派出所于2020年6月22日对申请人陈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陈甲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申请人陈甲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之规定,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9日作出射公(特)行罚决字〔2020〕2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陈甲进行宣告、送达,申请人陈甲予以签字签收。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量刑适当。2020年6月13日,申请人陈甲通过微信发信息给陈乙,威胁要杀陈乙全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之规定,申请人陈甲尚处于缓刑执行期间,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甲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量刑适当。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射阳县公安局作出射公(特)行罚决字〔2020〕2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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