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倪某。
被申请人:射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倪某不服被申请人射阳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射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0年6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6月1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射阳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射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所需于2020年3月25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申请公开核查射阳县某卖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一案中所作出的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结果以及向社会公布的网站网址等信息的申请,现收到被申请人于同年5月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现依据《消防监督检査规定》第5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第6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从上述规定中看出,消防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包括了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结果和对投诉举报的核查结果,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举报核查结果(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结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的内容,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实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答复书依法应予撤销。
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举报核查结果(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结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依法主动公开的内容,因此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的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结果事项并不存在的答复实属适用法律错误,其答复书依法应予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答复书早已超出法定的答复期,也未告知延期,程序已构成违法。
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射阳县消防救援大队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射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4、射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5、消防举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2020年3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倪某通过信函提交的关于射阳县某卖场、某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的举报信;2020年4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倪某通过信函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举报核查处理结果及向社会公布的网站网址。被申请人认为案件处理结果属于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况且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先举报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来获取举报的处理结果,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对于举报投诉类的核查及处理结果,目前并未设置该类型的网站网址,同时,举报投诉核查处理结果,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无强制性规定该类信息必须主动对外公开。因此,被申请人对该类核查处理并未设置专门的网址网站,也不存在通过其他网站网址对外公开。因上述原因,被申请人未及时作出答复。
二、2020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已根据举报程序向申请人倪某告知了举报核查处理结果,并于2020年5月22日,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答复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了可通过举报事项途径获取处理结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从该条可以看出,如果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结合本案如果举报核査处理结果确实已对外公开,被申请人自然会依《条例》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公开信息的网站网址,但本案的举报核查处理信息并没有对外公开,且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无强制性规定该类信息必须主动对外公开。对此,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也予以解释说明。没有对外公开核查处理结果,并不等于侵害了申请人(或举报人)的知情权。对于举报事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规定了举报处理程序,且被申请人已经依据举报程序,告知了核查处理结果。
综上,被申请人已根据本案情况依法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已依法履行了相应职责,虽然存在逾期答复情况,但是基于案件客观情况,并不存在故意拖延行为,更不存在申请人复议申请中所称的“答复人作出的是‘不予公开的答复’”以及“核查处理结果不存在”的答复。
因此,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答复书;2、射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4、消防举报书复印件。
审理查明:2020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射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收到申请人倪某向被申请人举报射阳县某卖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行为的举报信。
2020年4月3日,被申请人射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收到申请人倪某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在核查射阳县某卖场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营业一案中所作出的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结果以及向社会公布的网站网址等信息内容。
2020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射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0年5月23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答复,被申请人的答复时间明显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射阳县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射依复〔2020〕第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