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的仲裁实践中,闪耀过大量经典仲裁案例,这些案例读者多少会觉得有些似曾相识,它们或是第一例的,或是引起司法解释或政策变化,或是曾引起广泛争议或是具有趣味性。为进一步推广法律知识,帮助农民工合法维权,举二则案例供探讨。
解除劳动关系和主动辞职举证要充分
案情简介:李兵于2020年8月30日入职盐城某上市公司。2020年10月21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因由哪一方造成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赔偿金等产生争议,李兵为此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李兵主张,因其与主管领导在市场开发方面意见不一,2020年10月中旬起公司相关领导与其沟通,让其辞职。2020年10月21日下午15时31分许,李兵通过0A办公系统向公司发起离职申请,并注明离职原因为“公司部门间因为发展方向观念不一致,业务执行观念有偏差”。当日李兵即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关闭其办公系统相关权限。李兵认为,是用人单位“强制劝退”,主动提出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在先,他才被迫办理的离职手续。因此,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李兵提交了与公司人事管理人员的电话录音,但其中仅涉及离职手续如何办理事宜。
争议焦点:双方劳动合同是如何解除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李兵主张其被公司“强制劝退”,但其在OA系统填写的离职原因不能证明公司系主动解雇,也并未有关于公司强制要求其离职的表述。因此,李兵的主张与其填写的离职申请的内容不相符合,此外,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是公司主动行使解除权。
对于李兵提交的与公司人事管理人员沟通办理离职事宜的通话录音,仅反映离职手续如何办理,并无公司强制要求李兵辞职的内容,故无法证明公司存在威胁或劝说李兵辞职的行为,是否辞职的主动权仍然由李兵自己掌握。
综上所述,仲裁委认为李兵系自己作出辞职决定,公司无须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司法管辖界定许细究
案情简介:某公司是盐城一家注册上市公司。2020年11月份,该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发生一起劳动争议,近日该公司刚刚收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但是该公司对裁决不服,想知道,可以向盐城市的法院起诉吗?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起诉吗?
案例分析: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的管辖权限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那么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优先管辖。
如果劳动争议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个地方的法院起诉的,并不一定是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优先管辖,而是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优先管辖,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因此,本案中,该公司可以选择在当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