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沙港镇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有关部门单位、渔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防止渔业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渔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经研究,制定《黄沙港镇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射阳县黄沙港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8日

黄沙港镇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维护渔业生产秩序,防止渔业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渔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渔业船舶所有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谨慎操作,加强值班瞭望,严禁疲劳驾驶,不抢船头,按要求开启指示灯,严禁停泊在航道上休息。

       二、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捕捞许可证》和《航行签证簿》等有效证件,渔民应当持有相应的职务船员证书和“四小证”书,做到船证相符、人证相符,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

       三、积极参加渔船、船员保险,提高抗灾自救能力。加强对船员的技能

       四、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全通讯导航、消防、救生等设备方可出海生产作业,不得故意屏蔽、关闭、损毁AIS系统、北斗终端等设备。

       五、渔业船舶所有人加强对渔业船舶保养,经常检查船体、安全器材和通讯导航设备,发现损坏要及时维修,保证渔业船舶有良好的适航状态,有安全隐患的船舶严禁出海作业。

       六、渔船在海上作业应按要求与所属村(居)和渔业行政执法黄沙港中队报告动态,确保24小时全天候保持通导设备畅通,及时收听天气预报,掌握海上气象信息和气候变化,严禁大风、大浪、浓雾等不良自然条件下冒险航行和作业,及时汇报船舶动态,并自觉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抗指令,接到台风或冷空气预警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就近进港避风,严禁“抢风头、抗风尾”。

       七、船东、船长应积极参加渔业安全生产培训会议和各种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八、渔船要建立航行、作业和锚泊值班制度,特别应加强值班瞭望,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九、严禁渔业船舶从事载客、载货等与渔业生产无关的活动。

       十、严禁渔船非法越境海域生产作业。

       十一、禁止从事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活动,严格执行“禁渔区”和“伏季休渔期”规定。

       十二、未经渔港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渔港范围内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电焊、气割或其他明火作业。

       十三、渔业船舶尽可能配备防毒面具,鱼舱每次卸完鱼要及时组织人员清理,进入鱼舱前要先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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