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全县扶贫小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3年全县扶贫小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2013年全县扶贫小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和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扶办〔2004〕20号、苏财农〔2004〕349号)及《关于完善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办法》(苏扶贫办〔2008〕29号、苏财农〔2008〕285号、苏信联发〔2008〕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纲要》(苏发〔2012〕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工作,加快全县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步伐。对全县人均年纯收入在4000元以下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支持和帮助他们发展家庭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等生产经营项目,促进全县农村贫困农户脱贫致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县委农工办(扶贫办)负责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负责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小额贷款扶持对象的筛选、审核工作和小额贷款贴息认定工作。协助县财政局和射阳农商行做好专项扶贫贷款担保金账户的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贷款担保资金专项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按季及时将扶贫小额贷款担保金和扶贫贷款贴息转入射阳农商行。制定扶贫小额贷款担保资金管理细则,实行扶贫小额贷款担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射阳农商行负责扶贫小额贷款的调查、宣传、审核、发放、管理、回收等工作,在确保小额贷款资金安全和小额贷款担保金到位的前提下,优化、简化办理手续,合理安排小额扶贫贷款投放计划。负责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镇区要以村(居)为单位,负责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好低收入农户项目论证和扶贫小额贷款的政策宣传、申报、发放、担保、回收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发放范围、发放对象和发放程序

  第七条 发放范围:各镇区人均年纯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

  第八条 发放对象:
  1、各镇区有劳动能力、有发展项目,经挂村帮扶人员或单位推荐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于农户户主由于年龄偏大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但同一家庭其他成员具备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扶贫小额贷款,同时必须在借款借据上注明该户建档立卡户代码,便于考核查对)。

  2、能够带动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增收脱贫的各类种养加专业户和合作经济组织,但需签订带动帮扶协议。

  第九条 发放程序:

  1、调查认可。一是各镇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根据各村建档立卡户实际情况将贷款任务分解到村(居),各村(居)从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调查筛选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填写《射阳县扶贫小额贷款备选农户名册》;二是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还款来源是否有保证等。村(居)委会将经审定的名册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加盖镇政府(区管委会)公章,报县委农工办(扶贫办);三是县委农工办(扶贫办)根据镇区上报的名册,对借款户的具体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退回镇区重报,抽查合格后盖章确认,将纸质及电子档名册同时送交射阳农商行;四是射阳农商行各支行(分理处)根据名册与任务分解表及时深入调查,初步认定扶贫小额贷款农户。

  2、农户申请。凡在《射阳县扶贫小额贷款备选农户名册》中的贫困农户,均可直接向所在镇区农商行支行(分理处)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坚持“谁用款、谁立据、谁还款”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填报《射阳县扶贫小额贷款授信申请书(代审批表)》。

  3、签约承贷。经核批后,射阳农商行各支行(分理处)按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与申请贷款农户签订借贷合同,直接将贷款发放到农户。为降低扶贫小额贷款风险,保证扶贫小额贷款按期回收,一般采取3-5户联保、有偿还能力的1-2人担保或能人大户、帮扶单位和个人推荐单位担保以及村组干部担保等保障措施。

  4、责任到人。射阳农商行各支行(分理处)安排专人负责扶贫小额贷款宣传、审核、发放、管理、回收等工作,做到包放、包管、包收。同时必须建立起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备选农户台账和使用贷款农户台账,对扶贫小额贷款借据实行专档保管。

  5、按期投放。2013年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12月底前。

  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十条 贷款额度。2013年全县计划投放扶贫小额贷款600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视项目确定,每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各类种养加专业户、合作经济组织按每带动1户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可申请贷款5000元(须有扶贫部门鉴证的书面带动协议),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以镇区为单位,各类种养加专业户、合作经济组织使用贷款的比例不超过贷款规模总量的25%。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视生产经营项目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即自贷款发放之日起,采取对年对月对日办法计算贷款期限。射阳农商行各支行(分理处)要严格按照信贷管理的基本要求,抓好到期扶贫小额贷款清收工作。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享受50%贴息。射阳农商行各支行(分理处)在农户还贷时直接贴付(即农户在还贷时支付基准利率的50%),并要求农户在《扶贫小额贷款回收贴息表》上签字。贷款一旦逾期,借贷人不得享受贴息。贷款形成损失的,按江苏省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单独核算。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包括借据和其它贷款分开管理)。

  第五章 贷款担保资金

  第十四条 担保资金的来源。扶贫小额贷款担保资金由省财政提供专项资金和县财政提供200万元,存入射阳农商行开设的扶贫小额贷款担保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
  1、所有担保资金一律集中存入射阳农商行开设的扶贫小额贷款担保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按一年定期存款计息,到期后自行转存。利息由射阳农商行自动转入扶贫小额贷款贴息结算户中。
  2、担保资金到位后,实行封闭运行,按规定由省财政承担的贷款贴息、损失及奖励资金结处业务均不在担保资金账户中办理。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区、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扶贫小额贷款工作,自加压力,狠抓落实,切实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镇区的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全面完成县下达的扶贫小额贷款投放任务。

  第十七条 明确工作责任。各镇区根据扶贫小额贷款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帮助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选定生产经营项目,审查、确定贷款数额,编撰《射阳县扶贫小额贷款备选农户手册》。建立贷款农户档案,监督贷款的正确使用,提高其使用效率。帮助射阳农商行各支行(分理处)做好到期扶贫小额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第十八条 加大考核奖惩。县政府将各镇区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工作纳入年终农村工作考核中。对本年度扶贫小额贷款超额投放处于全县前三名的镇区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同时对具体经办人员给予奖励(奖金来源:从县扶贫小额贷款相关管理费用中列支)。对扶贫小额贷款发放不力的镇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射阳农商行要对镇区支行本年度扶贫贷款发放完成情况制定严格奖惩办法。县财政局对射阳农商行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委农工办(扶贫办)负责此实施办法的具体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射阳县小额贷款附表 --附件1、2、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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