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行复〔2020〕第21号
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射阳县特庸镇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三人:孙某。
申请人姚某认为被申请人射阳县特庸镇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于2020年4月10日提交的《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请求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射阳县特庸镇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于2020年4月10日提交的《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姚某是被申请人射阳县特庸镇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七组居民,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分得特庸镇红旗村8.1亩责任田,具体是7号条北南起三块的3.3亩、9号条北南起二块的3.5亩、西边北边塘的0.4亩、宅基周围的0.9亩,以上8.1亩土地由射阳县人民政府于1998年12月10日签发的编号JN1405020土地经营权证书证明。2000年期间,申请人将其承包的9号条北南起二块的3.5亩的承包地临时交由申请人婶娘孙某种植。现被申请人对以前的经营权证书换发新证,可对申请人的二轮承包地未换发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将申请人的二轮承包地土地材料上报,再提出颁发证书,现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又不上报确权发证。
因此,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射阳县特庸镇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于2020年4月10日提交的《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2020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复印件;5、《承包耕地登记表》、《特庸镇红旗村七组土地复量分户台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姚某于2020年4月1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后,被申请人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居两委会议,集体会办申请人姚某提出的诉求,根据申请人的诉求被申请人派人认真进行调查和查档案资料。经查:申请人姚某在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分得承包责任田8.1亩情况属实(有确权证书),2000年申请人因经商需要缺乏劳动力,将承包的8.1亩责任田中的3.5亩承包田交由叔父姚A(孙某丈夫,已去世)种植,并履行承包义务,未经过被申请人同意或办理相关土地流转手续,2001年镇政府组织教师和村组干部对土地二轮承包面积进行丈量复查,在复查过程中,丈量人员按农户实际种植面积进行登记,误将申请人姚某3.5亩承包地登记在叔父姚A账户中,在2016年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时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农村在土地确权中涉及权属争议,转让、出租、置换造成矛盾的暂缓颁发产权证书,待权属明确后再进行确权,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但申请人的婶母孙某和其子姚B均说当初签订了协议书,以姚A去世为由找不到协议书,被申请人也多次催促提交证据但至今未交,2020年6月死者姚A的长子姚B又声称在家父亲的遗物中找到了协议及相关证据,但拒绝提供给被申请人,声称已交律师随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待被申请人决定后状告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射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又与姚B对接协调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被申请人决策和答复,但仍遭到拒绝。
因此,被申请人在没有收到证据和难辨事实真伪的情况下无法进行决策,以防止误断造成社会矛盾。基于上述因素,被申请人暂缓向申请人颁发土地确权证书应不构成行为违法,恳请行政复议机关予以裁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的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
第三人孙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陈述意见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审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申请人姚某向被申请人射阳县特庸镇红旗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书》,请求将申请人的8.1亩二轮承包地(7号条北南起的三块的3.3亩、9号条北南起的二块的3.5亩、西边北边塘的0.4亩、宅基周围的0.9亩)的土地材料上报给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向射阳县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确认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之规定;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之规定,申请人姚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射阳县人民政府的受理范围,申请人应当向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已向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释明:建议申请人撤回向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应当向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表示:申请人不愿意撤回复议申请,请复议机关继续审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姚某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