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特庸镇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射阳县特庸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日
特庸镇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组织收入、节约费用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务监督管理,使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促进我镇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和谐发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下属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真实、准确地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特庸镇机关各部门及镇属各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实行“核定收支、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综合预算管理制度。
第五条 综合预算经财政核定、报镇人大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非国家出台重大的政策性减收增支因素,一般不予调整。重大特殊原因须调整预算的,必须报镇人大批准后调整。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镇机关各部门及镇属各单位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及时足额地组织各项收入,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应收费用未按时足额征缴的,不得核发相关批准手续,违者则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严格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规定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上级返还收入、单位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承包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以及各类往来结算资金。镇机关各部门及镇属各单位取得资金收入时,必须按照规定全部及时足额解缴镇财政专户,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统一管理、核算、拨付使用。
第八条 镇机关各部门及镇属各单位取得收入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统一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收费收据,村(社区)必须使用农业农村局提供的专用票据,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规使用其他任何形式的票据,一经发现立即将其取得的资金收入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 凡收取的所有资金,须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严禁隐瞒或转移收入,严禁坐收坐支或挪用现金,严禁公款私存,存折、存单视同“小金库”处理。对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将其违规取得的收入、逃避财政管理的资金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镇机关各部门及镇属各单位的人员工资,必须按照核定的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各单位不得以各种名目乱发奖励金、补助费、加班费和实物,违者一经发现责令退还,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公务费用。
(一)办公费。镇机关所有办公用品(笔记本、笔墨、纸张、电脑耗材等低值易耗品)一律实行政府采购,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统一购置,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外购置公用物品,私自购置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电话费。镇机关各部门及镇属各单位根据部门实际工作需要,从紧把握,不得利用电话聊天,不得随意开通港澳台及境外电话。
(三)文印费。镇机关各部门及镇属各单位应遵循节约、确需原则,打印、复印有关文件、材料由部门或经办人申请,经党政办审核、值班领导批准后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打印材料须经值班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在外打印、复印材料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会议费。镇级会议由党政办扎口负责,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部门会议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值班领导同意,到党政办备案后召开。会议经费应事先编制预算,报镇长批准后实施,不得突破预算。
(五)差旅费。出差费用实报实销,市内出差的,区间交通费包干、市内交通费包干、误餐补助等标准按照《特庸镇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市外出差的,交通工具等级、市内交通费包干、误餐补助、住宿标准严格按照按射行财(2020)1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 水电费。水电费用原则上按实报支,应遵循节约用电原则,所有人员须养成随手关灯习惯,不准开无人灯、无人空调。节约用水,水龙头用后及时关闭,发现水管水箱有滴漏水现象,及时报修。
(七)修缮费。各部门固定资产、设备、绿化等相关修缮事项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经济承受能力制定方案,经党政办、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核定后报镇长批准后安排实施。
(八)培训费。
1、经批准参加的因公培训、学习,培训费用按照规定报销培训费、学费、差旅费。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费不予报销。
①未经领导批准同意,自行参加培训学习的;
②因参加学习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并经警告无效的;
③学习期间因违章、违纪、违法受各类处分的。
第十二条 招待费用管理。严格按照纪委规定的报备流程、标准接待,因工作确需接待、招待的,由部门负责人经分管领导报值班领导批准,同时到镇纪委书记处备案,由党政办统一扎口安排。坚决杜绝先招待后派单的现象,不得未经批准、报备擅自安排接待,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
第十三条 车辆费用管理。
1、公务用车统一由党政办负责管理,车辆用油实行充值卡管理,根据每辆车的实际情况确定油耗,由党政办明确专人负责核算和充值工作。
2、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维修保养时必须先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党政办主任批准,1000元以上的由值班领导批准,大修的必须事先列出维修事项,确定资金定额后,报镇长批准同意后实施。
3、公务用车因违章而罚款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工程费用管理。
1、对政府投资的集镇建设、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绿化环卫等各类工程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项目建设招标监管审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督、验收、审计以及工程款兑付。工程款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审计办、财政部门稽核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镇长审批结算。
2、对各类工程建设、验收、审计、结算,审计办全程参与监管,镇纪委跟踪督查。对于符合报送上级审计部门审计条件的工程,一律上报审计;未达到上报条件的,由镇审计办汇总对接签有合作协议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审计。
(三)集中居住点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在改善农房专项资金账户中核算管理,其他所有工程项目均在江苏金墩新实业有限公司核算管理。
第五章 报账程序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审批程序。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社会保障等相关人员经费,具体人数、执行标准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为准,如有增减变化的,必须附有组织、人社部门核定的相关依据。相关工资表、缴费凭证经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稽核后,经镇党委副书记审核后,报镇长审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违规更改工资标准、增加津贴补贴项目及标准、滥发奖金福利。
第十六条 公用经费审批程序。各项费用支出要严格按审批程序审批,费用审批程序是: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进行真实性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核,经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进行票据合法性、合规性审核,经镇党委副书记审核后,报镇长审批。
第十七条 报销凭证要求。一切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有效,报销凭证要素内容完整准确,注明用途、手续齐全,方可报销入账。
第十八条 集中会签制度。镇机关各部门及镇属各单位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原则上当月审批报销,每月20-25号由镇长召集镇党委副书记、相关条线分管领导、财政和资产管理局、部门进行统一会签,逾期概不审批。
第六章 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下列物品应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进行政府集中采购:⑴批量办公用品、印刷品;⑵各类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的购置;⑶其它按规定需要政府采购的物品。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置、大宗采购项目,必须报镇长批准后由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安排统一采购。10000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实施;10000-50000元的工程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镇长审批后按规定实施;50000元以上的项目,请示镇长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三重一大会议研究决定后,交由行政审批局按照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项目都必须经申请、审核、批准后,按镇长批准意见实施。大宗物品采购须成立由审计办、财政和资产管理局、申请的部门组成的资产采购小组进行询价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采购,否则一律不予报销,所发生费用由有关责任人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镇机关所有公用物资全部由党政办、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共同负责管理,各部门要确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党政办、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做好分类登记,设定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填写使用卡片,使用人员签字确认并妥善保管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需要添置的,要编制购置计划,并列入当年预算,按有关审批程序办理,采购交付使用后,及时通报党政办、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备案、登记。
第二十四条 公共财物不得随意调剂,更不得随意转让、外借或占为己有,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值班领导同意,党政办、财政和资产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后调整,因工作原因发生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或退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电脑、空调等物品维修,广告宣传牌、横幅制作等,由党政办扎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党政办、审计办、财政和资产管理局每半年进行一次财物清查盘点,如实登记,如有严重损坏和短缺的,在查清责任后按规定作报废处理或折价赔偿,资产处理要公开、透明,履行程序。
第八章 融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镇属国有企业江苏金墩新实业公司负责全镇对外债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债务台账。
第二十八条 江苏金墩新实业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射阳县特庸中小企业园服务有限公司在对外融资过程中,对接合作的金融部门、抵押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附加条款(贴现、财务顾问费等)须报镇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江苏金墩新实业公司涉及股权变更、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与外单位互建平台、拆借资金等重大决策行为应报镇长按程序讨论通过。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对本部门、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负责镇政府机关及镇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严格按《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工作,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有权制止和纠正。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向镇领导报告。如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将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具体由党政办、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二O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