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22-13698 组配分类 重大项目
发布机构 射阳县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2-10-19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射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射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省、市、县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射阳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我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使用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购置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所有硬件设施、设备(软硬件)及以此基础注册、形成的相关无形资产,国有资产的权属归射阳县人民政府。

第四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项目承办单位为国有资产使用人。专项资金所购买的资产,使用人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第五条 县商务局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项目承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将国有资产登记造册,专人专账管理,并报县商务局核查、备案。

第七条 电脑桌椅、货架柜台、分拣设备等硬件资产应在显著位置处张贴标识标签(包含:资产名称与编号、规格与型号、配置时间等信息),便于查询使用方向。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对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物、卡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商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

第九条 国有资产购置方与实际使用方不一致的,应由国有资产购置方和实际使用方签订国有资产使用协议,明确各自责任。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保管制度,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不同情况追究责任人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向县商务局报告项目资产管理情况,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对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十二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当审核资产统计报告,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十四条 县商务局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国有资产使用的实效性。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应严格围绕项目建设,不得用于项目以外获取利益。

第十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第十九条 项目承办单位拟将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县商务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县商务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承办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射阳县人民政府所有。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资产配置是指项目承办单位使用项目专项资金购置而形成新的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办单位要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的要求进行资产购置。资产形成后,应当将资产登记造册并报县商务局备案。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项目承办单位变更或停止运营等原因发生的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国有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项目承办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承办单位须报送项目专属国有资产明细清单,经项项目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交县商务局存档。

第二十九条 项目运营到期后,如项目承办单位仍需继续使用国有资产运营,需向射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议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如项目承办单位不再运营,县商务局应当对其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及时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办法,参照《射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县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资料。

第三十三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对项目承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及其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是否登记齐全、账物相符、账表相符、报告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三)国有资产的使用是否合理、有效节约,是否进行维护;

(四)国有资产是否受到侵犯、损害,是否出现流失的现象;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对国有资产登记不清、管理混乱或故意瞒报的,由县商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落实整改措施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因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损失、流失的,要及时向县商务局书面报告,由县商务局调查核实,视情节追究项目承办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县商务局、项目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射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第三十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射阳县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射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射阳县商务局代章)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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