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014383110/2022-13700 组配分类 重大项目
发布机构 射阳县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2-10-21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射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射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射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射阳县商务局          射阳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20日



                                                                         

射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开展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8号)、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1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函》(苏商电商〔2021335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服务企业发展资金(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工贸﹝202156号)、《关于印发〈射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射政发〔20213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一)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我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的积极性。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围绕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统筹使用财政扶持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财政资金使用碎片化。

(三)统一管理,部门协同。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共同管理,其他各相关单位根据县电商办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协同推进我县电子商务发展,避免多头补助、重复支持。

(四)规范实效,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遵循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县商务局主要职责:负责业务指导、推动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管理;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资金安排建议;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审、验收、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完成情况。

(二)县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会同县商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县级公共服务中心),资金250

(二)县镇村三级物流体系建设资金310

(三)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和农村电商流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320

(四)农村电商培训体系建设,资金100

(五)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的其他事项,资金20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第五条(一)至(五)类项目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项目变更和增加项目建设资金,若确实需要进行项目变更或增加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报县电商办审批获准后方可实行。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射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执行。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电子商务培训孵化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不得用于购买流量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等人员工作经费。要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四章  资金申请拨付和审核公示

 

第八条  项目资金申报、审核公示和资金拨付遵照以下程序:

(一)专项资金的申请。项目承办单位阶段性完成建设目标进度后,就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射阳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电商办)提出资金支持申请,并附企业申请报告、项目承办协议或合同、项目建设方案或规划、承办企业营业证照、资质及其他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投资费用支出证明、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原件及其他验收证明材料等。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合同后,预拨付项目合同总价的30%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对完成阶段性建设目标进度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申请单位提交专项资金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审核并报县电商办审批后拨付。如项目未通过省绩效考核组验收合格,或未通过商务部绩效复核,将追回前期拨付资金。

(三)项目审核与公示。 项目中期及最终验收由县电商办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县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两种。对验收合格项目和预拨付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县电商办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绩效监管,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县商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项目承办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县电商办报告,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承办单位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资料、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县商务局向县电商办报告,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县商务、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公示和拨付程序。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资料,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法合规,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对发生虚报、骗取、挪用等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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