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财政部165号令)及《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通知如下:
1、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将购房人在办理交收房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维修资金列为购房合同条款之一。
2、在办理交收房手续前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指导购房人将首期住宅维修资金存入专户,办理交收房手续时购房人需提供住宅维修资金交纳凭证。
3、购房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维修资金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4、房地产项目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违反规定代收,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责令限期整改。
5、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交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专户。逾期未交的,主管部门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理。
特此通知。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