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意义
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9〕25号);2020年3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江苏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各项要求,我县组织开展全县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形成分区管理、分类防控体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建议,科学指导区域水土污染协同防治和风险管控工作。
二、划分原则
依据《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分工作指南(试行)》、《江苏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成果编制要点(试行)》(苏环办〔2021〕335号)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1〕11号)等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射阳县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工作需求,按照如下原则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
1、优先保护区,主要包括:(1)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应急或备用水源地及其补给区;(2)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及周边;(3)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4)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纳入优先保护的区域。
2、治理区,主要包括:污染地块名录中需要开展地下水治理修复的地块。
3、风险管控区,主要包括:(1)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纳入风险管控的区域。
4、重点防控区,主要包括:治理区、优先保护区和风险管控区以外区域。
三、划分结果
结合国家、省、市文件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划定射阳县地下水优先保护区5个、治理区暂无、风险管控区16个,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划为重点防控区。
射阳县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结果一览表
区划类型 | 序号 | 名称 |
优先保护区 | 1 | 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射阳县) |
2 | 射阳河合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3 | 射阳河明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 |
4 | 射阳河(射阳县)清水通道维护区 | |
5 | 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 | |
治理区 | 暂无 | |
风险管控区 | 1 | 盐城市纺织染整产业园 |
2 | 盐城智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
3 | 盐城源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4 | 天能碳素(江苏)有限公司 | |
5 | 临港生活垃圾填埋场 | |
6 | 射阳县茂盛纤维素有限公司 | |
7 | 江苏丰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
8 | 江苏金马油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9 | 江苏德发树脂有限公司地块 | |
10 | 原盐城祥利化工有限工司地块 | |
11 | 原射阳县氟都化工有限公司地块 | |
12 | 原射阳县海都电镀公司地块 | |
13 | “李为华非法创业园”地块 | |
14 | 江苏淮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 |
15 | 射阳县大兴农机站汽柴油供应站 | |
16 | 射阳县临海供销合作社加油站 | |
重点防控区 | 其他全部区域 | |
四、防治措施
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射阳县实际管理工作需求,对各分区提出以下要求:
1、优先保护区
(1)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控措施要求,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确需优化调整的,应遵照《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限期关闭拆除。
(3)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严格保护,禁止在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其余要求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执行。
2、治理区
(1)制定地下水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方案,确定修复目标或风险管控目标,开展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工作,目标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应优先开展治理工作。
(2)治理区实施动态更新,完成地下水修复目标的地块调整出治理区,并纳入地块所处区域周边防控区级别进行相应管理;对新发现的地下水污染风险不可接受的地块,及时调整进入治理区并开展相关治理修复工作。
3、风险管控区
(1)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定期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监督监测。
(2)重点工业园区及在产企业应建立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对其产排污环节和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做好必要的防渗措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3)对所有列入风险管控区的在产企业和遗留地块,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1〕250号)要求,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4)风险管控区实施动态更新,针对发现地下水污染的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阻止污染进一步扩散,一旦发现地下水污染风险不可接受,及时将该区域调整为治理区。
4、重点防控区
(1)重点防控区内应实施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进行等级判定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加强各类项目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建设,避免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对地下水污染造成影响。要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要素纳入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
(2)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存在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各产排污环节,以及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等风险源的区域,应做好防渗措施,制定地下水污染处置应急预案,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
(3)土地转性再开发利用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物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污染等内容。
(4)持续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化肥、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