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社会事业科),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维护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利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受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23年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的对象、条件
申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符合:①申请人员依法在我县参加企业职工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②申报的病种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目录且医疗终结,部分病种达到附件2中规定的时限、年龄要求;③职工同种病伤情发生变化的,自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以再次申请非因工鉴定,但职工病情发生突变的除外。
二、鉴定申报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照片三张;
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清单;
3、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
4、提交相关病历资料(见附件2);
5、被鉴定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的,提供关系证明。
三、材料申报及体检时间
1、鉴定材料的申报时间:请各申请人员在3月10号至4月10日期间将材料提交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社会保险科):县市民中心一楼人社服务A7窗口,联系电话82336912。
2、体检的具体时间及体检地点另行通知。
四、相关要求
1、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各镇区、各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位。
2、经办人员要按照程序、标准和要求认真把关,并根据平时了解的情况,严格审核上报参检人员,确保上报人员在鉴定时符合要求。
3、所有上报的材料必须是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凡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参检人员的鉴定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参检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或者不配合因鉴定需要安排在当地或异地的各种检查、诊断、调查、核查工作的,作为自动放弃鉴定处理。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由各用人单位审查后报至县人社局,经初审合格,再报市人社局备案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6、所有申报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
附件1.盐城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docx
2.
附件2.盐城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填报指南.docx
射阳县劳动鉴定委员会
2023年 3月1日
抄送:盐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