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射农(渔政)罚〔2023〕8号 | 胡英勉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 胡英勉 | / | / | 2023年2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苏赣渔02509船违反捕捞船许可证规定进行张网捕捞。 |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2、罚款20000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月3月6日 | |
2 | 射农(农机)罚〔2023〕9号 | 戴玉忠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收割机案 | 戴玉忠 | / | / | 2023年2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收割机。 | 罚款100元。 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月2月24日 | |
3 | 射农(农机)罚〔2023〕10号 | 董金如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 董金如 | / | / | 2023年2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联合收割机。 | 罚款10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月2月24日 | |
4 | 射农(渔监)罚〔2023〕11号 | 吴其余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案(北斗未开机) | 吴其余 | / | / | 2023年1月8日,省通报苏射渔03369船北斗未开机,2023年1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苏射渔03369船,发现该船北斗故障无法正常开机。 | 罚款7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2日 | |
5 | 射农(农机)罚〔2023〕12号 | 邹其阳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收割机案 | 邹其阳 | / | / | 2023年2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收割机。 | 罚款100元。 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1日 | |
6 | 射农(农机)罚〔2023〕13号 | 邹必广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收割机案 | 邹必广 | / | / | 2023年2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收割机。 | 罚款100元。 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1日 | |
7 | 射农(农机)罚〔2023〕14号 | 陈必勤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收割机案 | 陈必勤 | / | / | 2023年2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收割机。 | 罚款100元。 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1日 | |
8 | 射农(农机)罚〔2023〕15号 | 陈士展拆卸安全防护装置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 陈士展 | / | / | 2023年2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拆卸联合收割机的安全防护装置而操作联合收割机。 | 罚款200元。 依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6日 | |
9 | 射农(农机)罚〔2023〕16号 | 刘德成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收割机案 | 刘德成 | / | / | 2023年2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收割机。 | 罚款100元。 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3日 | |
10 | 射农(农机)罚〔2023〕18号 | 王军拆卸安全防护装置而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 王 军 | / | / | 2023年2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拆卸联合收割机的安全防护装置而操作联合收割机。 | 罚款20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8日 | |
11 | 射农(农机)罚〔2023〕19号 | 葛步权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案 | 葛步权 | / | / | 2023年2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收割机。 | 罚款20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10日 | |
12 | 射农(农机)罚〔2023〕25号 | 李立忠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收割机案 | 李立忠 | / | / | 2023年3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收割机。 | 罚款100元。 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17日 | |
13 | 射农(渔监)罚〔2023〕31号
| 吴克志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案 | 吴克志 | / | / | 2023年1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苏射渔05599船进港未报告。 | 罚款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缴纳上述款项。 |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