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9247301394346/2023-14092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3-03-31
文号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时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咪唑乙烟酸、甲氧咪草烟等大豆除草剂经营监管的通知

各镇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农药经营主体:

咪唑乙烟酸、甲氧咪草烟是使用作物登记为大豆的除草剂。近年来,一些经销商将这类除草剂推荐给农民使用在金粳818等水稻品种上,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药害事故和经济损失。为认真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咪唑乙烟酸、甲氧咪草烟等大豆除草剂在我县经销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监管各镇区要切实加强对咪唑乙烟酸、甲氧咪草烟等大豆除草剂在本辖区销售情况的跟踪摸排,发现问题及时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辖区中队联系。经销咪唑乙烟酸、甲氧咪草烟等大豆除草剂的门店应当依法查验供货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资格,保存票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全县农药经营主体的执法检查,对无证经营农药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要依法查处。

二、加强经营监管。一是要逐批抽样、确认。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对销售的咪唑乙烟酸、甲氧咪草烟等大豆除草剂逐批抽样,并向生产企业进行确认。发现来源不明的假药要依法查扣,立案处理二是要严格台账制度。农药经营主体应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如实记录购销台账,记录购买人信息,对违反台账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依法查处。三是要强化经营过程中的用药指导。县植保站、各镇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使用的指导,各农药经营主体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向购买人询问病虫草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不得误导购买人,凡经营咪唑乙烟酸、甲氧咪草烟等大豆除草剂的,不得错误指导群众在水稻上使用,因指导错误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严格使用监管。检查发现水稻种植者将咪唑乙烟酸、甲氧咪草烟等大豆除草剂使用在水稻上的违法行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警示。各镇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各相关科室、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职强化对农民科学用种、用药的指导和宣传,防范药害事故,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粮食生产安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局对检查发现的涉案的终端销售超适宜种植区域种子的违法行为要一并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射阳县农业农村局

202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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