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工业标准厂房销售管理,促进我县工业园区和工业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射阳县关于规范工业地产销售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于2024年12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至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服务中心。
联系人:高丽媛,联系电话:82314085,邮箱:130778862@qq.com,地址: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025室。
附件:射阳县关于规范工业地产销售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9日
射阳县关于规范工业地产销售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我县工业地产健康发展,规范工业地产销售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域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业地产的定义
本意见的工业地产,是指由符合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上,统一规划建设,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用于出售给经工商登记的工业企业、工业服务型企业或与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性厂房及配套用房。
二、试行范围
射阳县域范围内,在工业用地上批准建设的工业地产项目。
三、工业地产预售的申报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消防审查(人防审查)意见;
(五)测绘成果报告及光盘;
(六)按预售的工业地产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主体封顶。
四、工业标准厂房销售管理规定
(一)建设单位销售工业地产,买受人原则上应当为工业企业或我县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须取得厂房所在地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文件。在以后的使用中买受人不得随意改变业态,由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负责监督。
(二)允许工业地产整体出售或者分栋分层单独出售,出售面积按建筑面积计应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工业地产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测算,报住建部门备存。
(四)建设单位必须对工业地产项目涉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履行必要的责任,并与买受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五)建设单位须提供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4‰的管理服务用房用于项目整体公共服务,该管理服务用房移交属地街道管理,产权登记在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其指定单位(社区)名下。
(六)工业地产集中区域内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生活配套用房不得销售、转让或改变用途,公共区域的消防通道、设备用房、设施等不得进行分割销售。
(七)工业地产项目预售资金管理参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执行。